中評社北京12月22日電/山東警方近日破獲一起特大網絡賭球案,投注額達11億多元,不同級別代理70多人,3000多名賭客參與。
據新華網報道,2008年3月,山東省濱州市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發現濱州轄區有人頻繁登錄一家服務器在境外的賭博網站,且具有網站的管理權限,並出售、出租足球投注系統等網上賭博工具。隨後,濱州警方成立專案組展開偵查。
2008年11月5日,濱州市公安局派出10個抓捕小組,在北京、廣東、遼寧、湖南和山東青島、濱州等地同時行動,一舉抓獲29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摧毀了這個網絡賭博團夥。2009年10月28日,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7名犯罪嫌疑人以開設賭場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查,2006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購買廣東一家公司的賭球系統一套,由在該公司擔任程序員的被告人殷某將賭博系統上傳至該公司設在香港的服務器上,建立賭博網站,從事網絡賭博活動。
賭博網站建成後,王某糾集犯罪嫌疑人孫某、趙某等人先後在北京、濱州兩地對賭博網站進行管理,並發展不同級別網絡賭博代理70餘人。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該賭博網站參賭人數達三千餘人,累計有效投注額共計11.5億餘元。
辦理此案的濱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人員介紹,此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以往國內破獲的網絡賭球案件多數是租用境外賭球網站的賬號,再在國內轉租,而這起案件則是直接在國內設立賭博網站,並且短期內發展了大量賭客。
據了解,這個網絡賭球團夥呈類似傳銷組織的金字塔形結構。開設網站的王某為最高級別,其招募的代理下分“登零”、“登一”、“登二”、“登三”等4個級別,權限逐級減小,比如“登二”只能發展“登三”。辦案人員說:如果把王某建立的賭球網站比作物理空間上的賭場,“登零”級別代理就相當於租用了這個賭場中的一幢樓,“登一”級別代理相當於租用這幢樓中的某一層,最底層的會員就是參賭的賭客。
檢察機關認定,處於金字塔頂端的王某使用假證件分別開設了7個銀行賬戶,用於收取非法收入,累計182萬餘元,其中主要收入是出租不同級別的賬號所得。另據王某交代,他曾經給幾個客戶“改單”,就是登錄到網站後台,把原先設定的球類賽事的注單給改了,這樣賭客就是猜中了也是輸,莊家贏錢了,王某在盈利中抽取百分之五或者百分之十,“實際上就是黑賭客們的錢”。
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張某是青島人,他是賭博網站“登三”級代理,作為莊家負責招募賭客接受投注。據查,張某共發展13名賭客進行賭球活動,累計有效投注額110萬餘元,張某非法獲利3萬餘元。按照約定,張某將自己盈利的10%支付給網站開設者王某。
據辦案人員調查,張某發展的賭客身份各異,既有出租車司機、機關工作人員,也有無業的家庭婦女等。一位姓王的賭客說,2008年5月初,張某教會他在網絡上賭球,並給他提供了網址和會員賬號。到2008年10月份,他每周六或周日下注賭球,下周一與張某結算。“每月投注一、兩千元,輸多贏少。”
參與辦理此案的濱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警官告訴記者,此案的犯罪嫌疑人遍布全國多個省市,他們相互之間多數是通過QQ等方式進行網上聯繫,互不實際接觸,彼此並不認識。不過,這個團夥的警惕性也非常高,參與的賭客都需要有熟人介紹並提前交一筆錢,否則無法參與賭博。
辦案人員表示,此案涉及數千人,而最終只有7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當前打擊網絡賭球的難度。傳統的賭博案件,賭資達一、二十萬元的就是大案子了,除了開設賭場者要追究刑事責任外,參與賭博的賭徒都要受到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但在網絡賭球案件中,由於網絡賭博參與人員通過一台計算機就可以完成所有操作,並採用信用卡投注、電子劃賬的方式進行資金轉移,留下的線索往往只有一個IP地址,查證起來十分困難,打擊追究有很大難度。
辦案人員說,此案屬於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新類型案件,可供參考的案例很少,對案件性質及證據的審查判斷難度較大。辦案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對電子證據的審查中沒有清晰的標準,缺少成熟的經驗。與普通的物證、書證的單一性相比,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多樣性等特征,並且容易被篡改、破壞或毀滅,收集和固定的難度較高。在網絡賭球案件中,電子證據所占比重較大,但目前我國刑訴法對電子證據還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今後,面對網絡賭博案件日益增多的趨勢,相關的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