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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可將ECFA定位為“由兩岸作爲WTO成員,依據WTO規則所簽署的FTA”。 |
中評社╱題:從WTO架構談ECFA的兩岸特色 作者:蔡宏明(台灣),台灣工業總會副秘書長、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對於兩岸洽簽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台灣內部擔憂“台灣若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簽署ECFA,喪失在WTO裡原有的經濟主權地位”,以及“日後對中國產品的進口限制勢必鬆綁,中國低價產品的全面傾銷,將造成農業、內需市場產業及傳統製造業的倒閉危機,並威脅至少4百萬勞工和農民的生計。”對此,有必要釐清ECFA在WTO架構下之“定位”,以及大陸所宣示“具有兩岸特色的制度化安排”主張的內涵,才能獲得雙贏的解決途徑。
ECFA究竟是CEPA還是FTA
基本上,台灣內部擔心台灣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簽署ECFA,主要是因為大陸在去年12月之前一再以推動兩岸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或類似CEPA,作為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之參考模式,而2002年1月25日CEPA的五項“磋商原則”之一是:“符合WTO的規則和‘一國兩制’的原則,是國家主體同其單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安排。”
至於,今天台灣所推動之ECFA究竟係比較像中港澳CEPA,或比較類似普世常見的FTA(自由貿易協定)?對此爭議,我們可以從大陸商務部對CEPA的說明,以及CEPA如何“符合WTO的規則”加以分析。
對CEPA的說明,大陸商務部強調CEPA是大陸迄今為止對外簽署、全面實施並完成WTO審議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是目前內地對外商簽的開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香港實際參與的唯一的“自由貿易協議”。換言之,在大陸對於CEPA的定位,即已經定位為“FTA”。
究其原因在於,目前在WTO架構下仍為有效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多數為FTA。至於協定名稱多數直接用FTA;但亦有用ECFA(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者,例如東協與中國、東協與印度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另有用CEC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者,例如印度與新加坡全面經濟合作協定;有用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例如香港、澳門與中國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或用CEP者(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紐西蘭與新加坡緊密經濟協定。
在WTO架構下進行談判
對台灣而言,即使大陸推動ECFA係參考“香港模式”,但根據大陸商務部部長陳德銘2009年3月10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兩岸建立正常化的經貿關係,使這個經貿關係能夠制度化,而且經貿關係是有著海峽兩岸特色的機制化的關係。”、“我們和台灣都是WTO的成員,所以當然都應該遵循WTO規定的義務。”。另一方面,2009年11月13日中國商務部長陳德銘在新加坡APEC會議期間召開記者會強調:“兩岸簽署ECFA一定是在WTO架構下進行談判,絕非密室協商。”
基本上,該說法是有跡可循的,因為2002年1月25日CEPA的五項“磋商原則”之一是:“符合WTO的規則”,究其原因在於大陸與香港、澳門都是WTO會員,唯有透過CEPA所形成之“優惠性經貿關係”,使其得以在WTO架構下,建構兼顧中港澳‘一國兩制’關係,並符合WTO的規則與可操作之慣例,以彰顯“國家主體同其單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安排”。
特別是CEPA在“符合WTO的規則”方面,根據WTO規範各國所簽訂之區域貿易協定必須依據其法源,分別向WTO貨品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CTG)、服務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CTS)或貿易與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CTD)提出通知,並由上述理事會/委員會轉送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進行審查。2003年9月CEPA附件簽署後,大陸商務部向世只貿易組織通報,並接受審查。
無疑地,由於台灣與大陸都是WTO會員,唯有透過ECFA,在WTO架構下,建構兩岸之“優惠性經貿關係”,才能彰顯兩岸間“不是一般的WTO會員關係”。
特別是唯有透過ECFA,才能使其對台政策得以延續,特別是大陸從2005年開始,對台灣實施農產品的所謂零關稅的優惠政策。這樣的優惠政策如果從區域經濟整合的角度來看,屬於優惠的貿易協定,但是兩岸並沒有簽署優惠的貿易方式,而只有中國大陸對台灣採取片面的惠台政策。要把這樣的政策擴及其他產品類別,會影響到其他國家(地區)的利益。特別是未來若大陸把對台優惠之產品範圍擴大至石化、鋼鐵、面板產品,絕對會影響日韓及其他國家產品賣到中國,會受到台灣產品所取代和影響。所以,如果沒有ECFA,韓國政府及其他受影響的國家(地區),可能會到WTO去控告中國大陸違反WTO規範。
至於,未來ECFA中,會不會出現“一個中國”、“一國兩制”或是“國家主體同其單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安排”等文字?若觀察大陸自2008年9月指出,兩岸應建立制度性安排,可以類似港澳和大陸簽署的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之後,即不再提及“CEPA”或是“CEPA”,以及台灣主張ECFA協定文字中,不出現“一個中國”等互動看來,未來出現該類文字的可能性甚小。
換言之,兩岸可以將ECFA定位為“由兩岸作為WTO成員,依據WTO規則所簽署的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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