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席制度引入金融機構意義重大
記者:近日有媒體公開報道稱,“近30年來,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多億美元,算起來人均約1億元人民幣”。對於這組數據,您又是怎麼看的?
林喆:上述數字與近年來貪腐的狀況是相吻合的,即“貪腐的級別越來越高,金額越來越大”。另一方面,貪官能夠把如此巨大的數字轉移到國外,說明我們在制度上是存在漏洞的。比如,貪官很少會帶著大筆現金出逃,那麼,貪官準備出逃之前的資金轉移,有關方面有沒有覺察到?
實際上,大筆資金流出國外充分說明,長期以來廉政建設中存在的一大缺陷,就是像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沒有真正加入進來。
記者:從您分析的情況看,追捕外逃貪官面臨種種困難和制度上的缺陷。那麼,是不是可以這麼說,要防止貪官外逃,工作重點還是應該放在“堵”上?
林喆:我認為,對於那些被群眾舉報不斷的官員的出國,應該特別慎重,因為這些官員很有可能就此出逃。還有,對於那些掌管著重大經濟項目資金的官員的出國也應該慎重。
尤其重要的一點是,在“堵”住貪官外逃的線路時,要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因為紀檢監察人員是很難掌握貪官的經濟情況的,而最了解貪官經濟狀況的就是銀行。官員在出逃之前,會有很多跡象,比如說,換取大筆外幣,此時銀行就應該有所警惕。官員在換好外幣之後還會將其匯出,這也應該引起銀行的注意。
對於那些有重大嫌疑的官員,有關部門可以將名單提供給銀行,讓銀行關注這些人的資金流動情況,及時匯報。具體到如何操作可以有內部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此次公布的聯席會議制度讓金融機構加入進來,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
治“裸官”應推行官員財產公示
記者:相對於反腐力度的加大,貪官的風險意識也在加大,“裸體做官”現象的出現就是明證。此前,深圳在全國率先規定,配偶或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官”,今後將不能擔任深圳的黨政重要領導職務。
林喆:有關部門對於留後路的官員應保持一定警惕。在提拔任命時應特別小心,原則上不應委以涉及錢財尤其是重大資金或項目的管理權,應使他們遠離錢財,尤其是流動資金。
此外,還應加強官員子女出國的審查制度,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以規範,要求官員說明子女出國費用的數額、來源、用途,並與該幹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報情況聯繫起來考察,增加公示環節。出於對官員家屬人身和財產保護的考慮,公示的範圍可以依情況而定,但至少應做到在黨內或領導班子內公開。
應充分運用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記者:從制度建設的層面來看,未來的追堵外逃貪官工作應如何進一步開展?
林喆:在未來的追堵外逃貪官工作中,我國要充分運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提供的平台和渠道,積極參與反腐敗國際合作,努力在能力建設、追繳和返還腐敗資產等方面取得實質性合作成果;同時,應做好有關國內法與公約的銜接問題,理順國家法律與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特別是相關黨內規定的關係,把公約的普適性與我國的特殊性結合起來,認真履行相關國際義務。
此外,我國還應積極組織力量參與研究制定、細化公約規則的工作,及時提出我國關於公約規則細化、補充、完善的意見和建議,借鑒公約中規定的、符合中央反腐敗方針政策的理念、思路、措施,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建設。
從此次參加會議所提到的部門來看,這些工作所涉及的領域是寬泛的,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綜合治理才能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