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4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底以陳水扁貪污重罪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等理由,裁定再延押陳水扁 2個月。陳水扁不服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今天將抗告駁回。
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在扁案(“國務費”、龍潭購地、洗錢等)中被控貪污、洗錢,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移審高院後,高院合議庭去年 9月24日裁定羈押陳水扁 3個月,並於同年12月17日裁定再延押扁2個月。
高院指出,陳水扁因涉犯貪污嫌疑重大,且扁家海外尚存鉅資,如潛逃海外仍可享有優渥生活。另外,陳水扁曾任“總統”,熟稔外交管道,較一般人更知悉潛逃方法,因而延押他2個月,延押期至2月23日期滿。
陳水扁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但遭“最高法院”駁回。陳水扁委任律師石宜琳接獲消息表示,可預期“最高法院”將抗告駁回,並認為陳水扁被羈押至今,已沒什麼意義。
石宜琳說,將在收到裁定書後,通知陳水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