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理論”產生於1972年,是當時西德總理布朗德為了推動東進政策與東德、蘇聯和解下的產物。當時東德憑著華沙公約國與蘇聯的支持,倡言“不承認東德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就不和解”。布朗德認知到,東西德雙方如果再不和解交往,人民情感再不聯繫,認同必然繼續撕裂,分裂必將終成定局,最後以“東德是一個國家,而不是外國(完整的主權獨立國家)”的立場與東德簽署《基礎條約》,確定兩德的定位。這就是“屋頂理論”的濫觴。
“屋頂理論”是一種通俗性的說法,正確地說是“部分秩序理論”,表示由於德國仍然處於分裂狀態,對於整個德國事務而言,東西德均非完整的憲政秩序主體(不是個完整的主權國家),雙方都只是個部分秩序主體。換言之,西德對東德的承認是整個德國內部的兩個憲政秩序主體間的相互承認,而不是外國關係的承認。布朗德並以“特殊關係”形容東西德的關係。
屋頂理論是權宜性做法
布朗德這個說法,並沒有得到在野黨的理解。在野黨主張承認東德是一個國家就等於造成德國的永久分裂,認為聯邦政府已經違憲,因而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請訴訟。憲法法院選擇站在聯邦政府這一邊,認為聯邦政府仍然堅持“國家核心理論”,所做的妥協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中的“再統一命令”。
一般人認為德國模式只是“屋頂理論”,並以“一族兩國”(one nation,two states)表述,其間“一族是屋頂,兩國是兩根柱子”。可是,西德聯邦政府與憲法法院從來沒有這樣認為,如果他們接受“一族兩國”的說法,等於是宣告布朗德政府已經違憲了。因為“一族”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德與奧、英與美都可以是“一族”,但是已經是兩個外國了。
憲法法院認定西德政府的作為並沒有違反涉及主權的“國家核心理論”,所謂的“屋頂理論”(部分秩序理論),只是為了顧及現實,以及為了改善當時東西德關係的權宜作法。基於以上考慮,西德政府認為東西德是不同於一般外國間的“特殊關係”;派駐東德的代表是“常設代表”而非“大使”;將東西德邊界視為西德各邦間的邊境,東德物品進入西德並不需要關稅;對於東西德所簽署的《基礎條約》,也認定只是個“臨時性”的安排,並非永久性的條約。
1990年德國統一或許是個偶然,如果不是這個偶然,“屋頂理論”可能成為德國永久分裂的真正理論依據,布朗德也可能成為兩德永久分裂的固定者。之所以要說這一段歷史,是想與《聯合報》分享,“屋頂理論”從來就不是一個西德制憲者的理念,只是因為現實需要而妥協下的產物,它不是為法理統一目的而生,而是為和平相處過程而存在。
在“中華民國”,一直到目前為止,雖然經過多次“修憲”,在“憲法”層次“國家核心理論”始終沒有遭放棄,但是在實際政策作為上,1994年以後,國民黨政府已經放棄了“國家核心理論”了。布朗德與李登輝所說的“特殊關係”在法律意義上完全不同,李登輝所說的“特殊國與國”其實就是“兩個外國”關係。
馬論述不再胸懷全中國
2008年5月馬英九雖然贏得了大選,但是在兩岸定位上並沒有挑戰,也無法超越李登輝的兩岸定位論述,馬只是不斷強調“台灣主體性”,而沒有辦法回復到兩岸“主權重疊”,建構一套兩岸“共有主體”的論述,這使得馬英九的“一中各表”更趨近於“偏安台灣”或“兩個中國”,而不再是1992年“一中各表”時“胸懷整個中國”的論述。
容我們坦率的說,《聯合報》的六篇社論沒有處理“一中各表”是否已經變質的問題,《聯合報》一篇社論說:“民進黨願否以告別台獨來做為獻給‘中華民國’的百歲生日禮物”?我們認為,如果“一中各表”已經成為“偏安台灣”的論述,民進黨為何不會接受?“偏安”與“台獨”在“憲法”上的意涵是沒有差別的。
兩岸現在的問題不在“一中各表”,而在國民黨對於“一中”的定義、認識與作為已經改變,在這樣的情形下,還把“一中各表”四個字做為兩岸的共同期許,不是有些唐突嗎?《聯合報》應該鼓勵馬英九政府堅持“同一性理論”中的“國家核心理論”,而非選擇錯誤解讀“屋頂理論”的“一中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