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3日電/台灣高等法院昨天繼續審理“國務費案”,陳水扁庭訊中堅稱,過去均用“國務費”來犒賞,沒有貪污;但昨天到庭的證人卻都證稱,不知犒賞金來源,也沒有簽名就拿到錢。
中央社報道,陳水扁與律師先前聲請傳喚前官邸人員羅施麗雲(羅太太)、前“總統府”秘書室參議劉導、前隨扈張春波、廣告人郝廣才、前“總統府”參議郭文彬、前“國安會”諮委林錦昌等人作證,以證明扁均將“國務費”用於犒賞,沒有貪污。
台高院昨天上午安排劉導、羅施麗雲、張春波等人出庭,他們均證稱,確曾收受陳水扁犒賞金,但沒有以領據簽收,不清楚犒賞金是否來自“國務費”。
台高院下午傳訊郝廣才、郭文彬、林錦昌。郝廣才證稱,他受陳水扁指示,在2003年以“中華文化復興總會”副秘書長身分,委託廠商拍攝2支公益短片,事後收受“總統府”新台幣2099萬8638元,但不知款項是否為陳水扁捐助。
郭文彬與林錦昌的證詞也與其他人大致相同,都表示曾收受扁透過他人轉交的犒賞金,但不清楚錢的來源。郭文彬並表示,扁還透過他前後轉交450萬給前倒扁總指揮施明德,並於施明德生日時,替扁買烏魚子和紅酒送施。
陳水扁上週出庭時稱患腸胃炎,今天則表示身體已無不適。他在庭中花了整整2小時,堅稱犒賞金均來自“國務費”,包括“部會首長”、“五院院長”等高官均曾收受他的犒賞金,都沒有簽領收據。
他又提出李登輝為例,指前中視董事長鄭淑敏到香港的旅費是從“國務費”支出,可見“國務費”確有用於“機密外交”;自己任內用於“機密外交”的“國務費”就有6000多萬,敏感支出也超過3000萬,再加上證人收受款項,光是因公支出就超過1億2000多萬,根本不可能貪污“國務費”。
公訴檢察官則認為,包括犒賞金、拍攝廣告與轉交施明德與他人的款項,收領人都沒有簽領收據,對照今天證人證詞,無法證明扁交給證人的現金來自“國務費”。
庭訊自昨天上午9時30分進行至晚間9時30分,合議庭下週將傳喚高雄市長陳菊等證人,繼續審理“國務費”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