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加強對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的管理?
答:為加強對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的管理,《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各責任主體的職責分工。(一)按照“誰派出、誰監管”的原則,派出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對駐京辦事機構的主體責任,嚴格駐京辦事機構設置,健全監管制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將駐京辦事機構國有資產收益及其他非稅收入納入派出地財政管理,每年對駐京辦事機構進行審計。不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在北京新建和購置具有經營、接待服務性質的場所。(二)國管局要做好省級及經濟特區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的有關管理和協調工作,擬定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加強省級及經濟特區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的黨團工作,協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設,必要時會同審計署對省級及經濟特區政府駐京辦事機構審計情況進行抽查。(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做好保留的地市級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的核准和年檢工作,負責所有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工作戶口和工作居住證管理,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為駐京辦事機構在京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四)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機構要加強對本省(區、市)地市級政府駐京辦事機構工作的指導,協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設。(五)駐京辦事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認真執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行政事業性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認真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加強公務接待管理,不得超標準接待,嚴格控制經費支出。把駐京辦事機構建設成為密切聯繫群眾、清正廉潔、務實為民的服務窗口。
為保證駐京辦事機構各責任主體之間的協調配合,《意見》規定,駐京辦事機構各派出地政府與國管局、北京市政府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定期通報駐京辦事機構廉政建設、履行職責、財經紀律執行情況等重大事項。
五、如何保證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不會以其他名義或形式變相存在?
答:《意見》明確,除按規定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在北京設立新的辦事機構,或者派駐人員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開展活動。地方各級機構編制管理和財政部門不得為違規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審批編制、核撥經費。歡迎社會各界、新聞媒體、人民群眾對此進行監督,對不嚴格執行《意見》要求、違反有關規定的,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如何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
答:《意見》規定,撤銷駐京辦事機構的工作要在本意見下發後6個月內完成。《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定加強和規範駐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對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的土地、房屋、車輛及其他資產,派出地政府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工作人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進行安置。這項工作完成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務院,並抄送監察部、國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