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對此需要與美國進行一次戰略對話,加以清算。因為“八.一七”公報是美國對中國作出的鄭重承諾,特別是第六條講到,不尋求一項長期對台軍售的政策,美國對台軍售的質量和數量不能超過中美建交前幾年的水平。而中美建交前幾年,美國對台軍售的數量只在2億到4億美元間,而且從質量上看,當時美國售台的導彈僅為“霍克”導彈,而現在不僅數量上不減反增,諸多先進武器亦赫然在列。
朱成虎認為,首先需找到問題的症結所在,清理涉及台海兩岸問題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法律條款:
一是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這正是多年來美國借以明目張膽地干涉中國內政的依據之一,是中美關係和兩岸關係的禍根。而實際上,《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企圖以美國國內法修改或抵消美國在具有國際條約性質的中美聯合公報中所承擔的法律義務,這是一種違反國際法的背信棄義的行為。《與台灣關係法》既不能超越國際法準則,不能代替、更不能高於中美聯合公報,也不能與中美聯合公報平起平坐,相提並論。《與台灣關係法》不僅不能成為美國片面處理涉及中國主權與中國內政事務的有效文件,更不能成為以售武形式干涉中國內政、侵犯中國主權的合法依據。
二是美國里根政府在簽署“八.一七”公報之前對台的“六項承諾”。即:對兩岸統一不設時間表;在售台武器之前不與大陸磋商;不當兩岸的調解人;不修改《與台灣關係法》;承認台灣的主權;不迫使台灣與大陸進行和談。“實際上,這‘六項承諾’雙方都沒有簽字,等於是一紙空文,和《與台灣關係法》一樣,本身不具合法性,本身理不直氣不壯,但總被美國拿來當作擋箭牌,被台灣拿來當作定心丸。”羅援建議對此需要一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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