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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規定法官若吃請先停職檢查再追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2-21 16:41:08  


 
  十條禁令

  一、嚴禁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偏袒一方當事人,違背事實、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執、拖延辦案;

  二、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所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錢物,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種宴請、休閑娛樂、健身、旅遊等活動;

  三、嚴禁利用職權和工作上的便利參與營利性活動及違反規定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就業、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嚴禁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或代理人,向律師、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借用錢物,要求其報銷各種費用;

  五、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違規為案件當事人推薦、指定資產評估、拍賣機構;

  六、嚴禁違反規定插手過問職務外案件,干預下級法院辦案;

  七、嚴禁洩露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八、嚴禁濫用械具,違法採取強制措施,或對當事人、申訴人、上訪人採取冷、橫、硬、推、拖等不負責任的態度;

  九、嚴禁酒後駕車、開庭、執行公務及在工作時間飲酒;

  十、嚴禁使用警(公)車旅遊、參與婚喪嫁娶、高消費娛樂活動及其他公車私用行為。

  違反《十條禁令》的,一律先停職檢查,再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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