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條禁令
一、嚴禁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偏袒一方當事人,違背事實、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執、拖延辦案;
二、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所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錢物,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種宴請、休閑娛樂、健身、旅遊等活動;
三、嚴禁利用職權和工作上的便利參與營利性活動及違反規定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就業、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嚴禁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或代理人,向律師、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借用錢物,要求其報銷各種費用;
五、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違規為案件當事人推薦、指定資產評估、拍賣機構;
六、嚴禁違反規定插手過問職務外案件,干預下級法院辦案;
七、嚴禁洩露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八、嚴禁濫用械具,違法採取強制措施,或對當事人、申訴人、上訪人採取冷、橫、硬、推、拖等不負責任的態度;
九、嚴禁酒後駕車、開庭、執行公務及在工作時間飲酒;
十、嚴禁使用警(公)車旅遊、參與婚喪嫁娶、高消費娛樂活動及其他公車私用行為。
違反《十條禁令》的,一律先停職檢查,再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