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處罰決定,關於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的處罰決定。
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在2007年9月22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21輪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與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的比賽中,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實施了賄賂行為,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9第5條、第49條以及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7第63條、第33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給予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降級處罰,降至2010年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望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切實加強俱樂部管理,規範俱樂部建設,加強教練員、運動員法制教育,提高俱樂部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中國足球紀律委員會。2010年2月21日。
第三個決定,關於對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的處罰決定
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在2007年9月22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21輪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與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的比賽中,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實施了賄賂行為,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9第5條、第49條以及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7第63條、第33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給予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降級處罰,在2009年9月2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18輪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與四川西部治國足球俱樂部比賽中,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違背體育道德,喪失體育精神,進行私下交易,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9第70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取消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註册資格。二,對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罰款人民幣20萬元。對於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的上述行為合併執行處罰。一取消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註册資格。第二,對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罰款人民幣20萬元。
望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切實加強俱樂部管理、規範俱樂部建設,加強教練員、運動員法制教育,提高俱樂部從業人員法制意識,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2010年2月21日。
第四份處罰決定,關於對南京有有足球俱樂部的處罰決定。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國際足聯於2008年10月24日,來函要求有有足球俱樂部支付該俱樂部當年所屬波黑外援相關款項及國際足聯的罰款。但南京有有足球俱樂部未在國際足聯規定的日期內支付。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於2009年12月21日對南京有有足球俱樂部做出扣除2009賽季聯賽積分6分的處罰決定,依據國際足聯紀律準則第64條,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第74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扣除南京有有足球俱樂部2009年中甲聯賽積分6分。第二罰款人民幣5萬元。第三,2010年南京有有俱樂部外援運動員上場名額減少1名,望各俱樂部引以為戒,切實加強俱樂部的管理和制度建設,嚴格執行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各項規定,不斷提高俱樂部的管理水平,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2010年2月21日。
宣布完畢。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