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26日電/台灣的壹周刊報道連勝文豪華辦婚禮,連惠心不滿週刊沒有事前查證、報導不實,怒告對方,求償兩百萬;台灣的“最高法院”認定壹周刊沒有事前查證,也違反和連惠心先前的協議,因此判決壹周刊及社長裴偉必須各給付連惠心一百萬元,全案定讞 。
中廣新聞25日報道,判決書指出,台壹週刊2004年2月間,以“連惠心私密信件驚爆連戰打老婆”為標題,報導連戰打老婆新聞,遭連惠心提告,雙方達成和解後,簽訂協議書,明訂日後台壹週刊報導連家新聞時,必須向連家求證,如果違約則需給付連惠心違約金兩百萬,不料日後週刊再報導連勝文“夏威夷辦豪華婚禮,踢爆簡樸假象”,並做為當期封面故事,連惠心認為報導不實,且沒向連家查證違反先前約定,向壹週刊以嚴重侵害名譽、隱私,違反向當事人求證的協議,因而向法院提告,案子歷經一、二審階段,連惠心都勝訴。
台壹週刊雖然辯稱,因連勝文更換手機才無法向他求證,因此並無違約,但合議庭認為,連勝文並沒有授權他人代為發言,認定壹週刊違約屬實,判決壹週刊敗訴需和裴偉各賠償連惠心一百萬。壹周刊及裴偉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也就是壹週刊和社長裴偉各需給付連惠心新台幣一百萬,全案三審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