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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把CBP文件出示給記者。 |
中評社香港2月28日電/僑報記者美國蒙市報道, 蒙市艾莫森路家庭旅館的房東曹先生昨天在電話中表示,他們日前收到了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在上次的家庭旅館大掃蕩中搜走房客個人財物的清單和罰沒的法律依據以及討回這些財物所要履行的程序。
曹先生提供的4份由美國海關邊防局(CBP)長堤分局簽發的文件包括一份“搜繳清單”,一份“搜繳通知與討還財物程序”,一份“對搜繳財物的三項選擇”以及一份“搜繳財物討還表格”。然而在“清單”中只列出了3313元(現金支票),並沒有列出駕照、信用卡、移民文件、支票本等被搜走的個人財物,而列出的錢數也比房客們自己統計的數額少了幾百元。
CBP文件中聲明,ICE搜繳這些美元是根據聯邦法律第18項第981節關於洗錢(1956A)、銀行欺詐(1344)、假護照(1543)和人口走私(1324)的處理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凡用於或準備用於上述違法行為的個人財物都將依法予以罰沒。
根據“討還財物程序”,房客們可以:
1、自收信之日起30天內提出討還財物的申請,上面要注明財物名稱,罰沒日期和地點,豁免罰沒的理由和事實,以及財物歸屬的證明等。申請書及附屬文件一律用英文書寫,要一式兩份,要求歸還者需要填寫討還財物表格。表格中可要求停止或暫停個人財物的罰沒程序,如果這些財物已經提交給聯邦檢察官,申請書也將被轉交給檢察官。
2、房客也可以選擇放棄這些財物的討還。如果放棄,就要在“討還表格中選擇第2項;3、房客還可以上訴,要求此案轉交給聯邦檢察官,之後由聯邦法院依法裁決。如果上訴,就要選擇討還表格中的第3項;4、房客還可以選擇保持沉默,這樣的話,搜繳的個人財物將被自動罰沒。如果30天內CBP沒有收到討還申請,這些財物將被聯邦政府罰沒。信函的落款署名CBP罰沒處主任羅伯特(Robert P. Thi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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