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後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的劉政曾撰文,1986年下半年開始的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以及此後進行的省、設區市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差額選舉普遍做得不錯,被稱為“差額選舉衝擊波”。
“多年來形成了‘領導提名單、下面劃圈圈’這樣一個模式,致使選舉越來越流於形式,影響了選民或代表的積極性。”劉政認為,差額選舉把競爭機制引進了選舉,有利於發現和遴選人才,有利於公平競爭,有利於造成政治清明的環境。
“預選制度”幾經起伏
預選是發揚民主、保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能夠根據多數代表意願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好形式。
如果代表候選人超出了選舉法規定的差額數量,如何處理?
1979年選舉法首次規定了直接選舉可以通過預選方式確定正式候選人,“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但1986年修改選舉法時,刪去了預選的規定。
1994年,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候選人的預選恢復。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的顧昂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選舉法修改決定草案說明時表示,預選是發揚民主、保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能夠根據多數代表意願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好形式。
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向常委會作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說明時,專就預選進行了說明,一些地方提出,選舉法關於直接選舉中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對於如何醞釀,什麼是較多數選民,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容易導致“暗箱操作”,建議在直接選舉中規定預選。
對此,草案規定,直接選舉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選人過多,經過反覆討論、協商,仍不能對正式代表候選人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行預選。
最終,根據委員們建議,“可以進行預選”的“可以”二字刪去,意為若選民意見不一致,就應進行預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