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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關於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
中評社北京3月8日電/2010年3月8日上午9時,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1.關於人大代表的廣泛性
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在各級人大代表中,來自基層的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有一定的數量。據此,建議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修正案草案第一條)
2.關於選舉機構
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選舉委員會是組織領導縣級和鄉級人大代表選舉的機構,在直接選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議根據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完善選舉的組織機構。據此,建議增加“選舉機構”一章作為第二章,對選舉委員會的產生、回避、職責和工作要求等分別作出具體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二條、第三條)
3.關於鄉鎮人大代表名額
一些地方提出,近些年來,一些地方進行了較大規模的鄉鎮合併,鄉鎮人口增加較多,有的人口多達十幾萬甚至二十幾萬,選舉法規定的鄉鎮人大代表最多不超過一百三十人的名額顯得偏少。據此,建議提高鄉鎮人大代表名額的上限,將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關於鄉、民族鄉、鎮的代表總名額上限作出修改,將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名的規定修改為“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修正案草案第四條)
4.關於代表候選人提供個人情況和兩地代表問題
根據一些地方選舉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一些代表和有關部門建議,應明確規定人大代表候選人要填報是否取得外國永久拘留權、外國國籍等情況;並對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應規定相應處理辦法,保證選民或者代表了解真實情況;同時還應對一個公民是否可以擔任兩個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問題予以明確。據此,建議增加兩項規定:一是,“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修正案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二是,“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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