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6日電/陸俊、黃俊傑和周偉新等三名涉嫌受賄的中國足球裁判已被正式批捕,根據當初龔建平案的情況分析,他們將被判十年以上徒刑。
2002年,只有一個裁判龔建平因為收黑錢被警方逮捕,最終他獲刑十年。8年之後,三個比龔建平名氣更大的裁判也在這次足壇掃賭風暴中落網,他們會得到多大的懲罰呢?
8年前,龔建平案的涉案金額是37萬元,這37萬元是在2000年到2001年期間他收受賄賂得到的。而陸俊這三人擔任裁判的時間都要長於龔建平,名氣也比龔建平大,所得的黑錢自然也要比龔建平多。據稱陸俊一場球最高就拿了40萬。
龔建平案中已經將他的犯罪性質定性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國《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383條,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385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386條,對犯受賄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當年的龔建平案只將受賄的裁判龔建平繩之以法,那些行賄的俱樂部並沒有懲罰。8年之後,這樣的事還會重演嗎?裁判收錢,肯定會有俱樂部送錢,那麼這些俱樂部究竟是哪些?他們的行為本身就是通過控制裁判從而影響比賽結果,就算行賄的行為,也觸犯了法律。
圈裡的行規是主裁判不能一個人拿錢,還需要給他的助手助理裁判一點“勞務費”,如果這些助理裁判也收了錢,那麼實際上他們就是“幫凶”。這些年來,究竟哪些助理裁判和他們合作過,去足協每年的裁判記錄上一查便知,到時候涉案裁判也肯定不會是現在的這三個。
還有一點也不能忽視,裁判員為了確保自己的地位,還需要給他們的“太上皇”裁判委員會“上貢”,只有把上面打點明白了,才能在以後獲得更多的好處。那麼足協內部究竟有誰收過問題裁判的錢財,也需要這三人在裡面開口交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