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錄》明確規定,汽車屬於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為“一年或1.5萬公里”。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浙江省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成林認為,《實施辦法》是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法規,《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屬於部門規章,從法律來說豐田汽車應遵從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制定的地方法規。
“豐田已經不能以中國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為由逃脫賠償責任了。”劉成林說。
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針對召回事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五項要求:明確召回的時間表,加快浙江RAV4問題汽車召回的處理進度;為消費者提供上門召回服務;在召回維修階段影響車主使用的,應該提供同型號車輛供車主使用;車輛尚未交付的,應當允許解除預約,全額退還訂金;對於自行返廠召回的消費者應該補償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據了解,這些要求其實照搬了豐田汽車在美國市場實施召回的做法,但是豐田汽車一直以中國法律與美國不同為由在兩個市場實施差別化待遇。鄭宇民將這種歧視政策形容為“同聲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損不同賠”“同命不同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