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6日電/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獲悉,日本人赤野光信走私毒品死刑復核案已復核終結,赤野光信於4月6日被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
新華社報道,2006年9月初,赤野光信在中國境內從毒販手中取得甲基苯丙胺後,邀約日本人石田育敬(同案犯,已判刑)入境走私毒品。同月20日,赤野光信與石田育敬欲乘國際航班返回日本時,被大連機場安檢人員發現,從赤野光信行李中繳獲甲基苯丙胺1544.2克,從石田育敬行李中繳獲甲基苯丙胺1008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赤野光信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數量巨大,應依法懲處。依照中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赤野光信的死刑判決量刑適當,遂依法裁定予以核準。在被羈押和接受審判的全部過程中,赤野光信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有關待遇依法得到充分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認的嚴重犯罪,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無論是國際社會還是中國社會公眾普遍要求對這類犯罪依法從嚴懲處。中國刑法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因此,對不同國籍的罪犯均應依法作出平等處理。中國法律在仍然保留死刑的同時,嚴格控制死刑適用,對危害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適用死刑,有利於震懾和預防毒品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