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12日電(記者 李仲維)台灣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賴文平在最新一期的《兩岸經貿》雜誌上撰文指出,兩岸智慧產權保護協商,基本上必須考慮國際一般慣例與兩岸特殊性,尤其是必須有賴兩岸公權力機關的介入才能落實執行。
除了兩岸經濟合作協議之外,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也是第五次“江陳會談”的議題之一。
賴文平指出,兩岸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雖然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下有“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TRIPS)可以加以規範,但兩岸間至今仍無法有效依國際協議提供合作與保護,例如商標、專利優先權是WTO所有會員國應互相提供最基本的精神,但至今仍有障礙。
賴文平表示,尤其兩岸因經貿往來、社會文化背景,其在大陸所產生智慧財產權之類型,與中國大陸跟歐美國家所產生之爭執有很大的差異,訴求保護的重點也有所不同。
賴文平指出,兩岸智慧產權保護協商之議題,基本上必須考慮國際一般慣例與兩岸特殊性,尤其是必須有賴於兩岸公權力機關的介入才能落實執行,無論將來以何種方式簽訂協議,以下選項值得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再予酙酌。
(一)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優先權。
(二)開放兩岸專利、商標審查業務人員定期互訪及交流。
(三)授權大陸有關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與台灣相關部門建立聯繫機制。
(四)兩岸共同打擊仿冒及盜版行為。
(五)兩岸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相互提供較週延保護。
(六)知名農特產品產地名稱(地理標示)互相提供簡易的保護措施。
(七)特殊爭議商標之註冊。
(八)共同制止商標惡意搶註,適度採用對方領域內的使用證據。
賴文平指出,許多台商在中國大陸遭遇智慧財產權糾紛,乃源於大陸本身法律之規定,不涉及歧視性問題,例如:企業名稱與商標衝突、商標被搶註、商品被仿冒等等。這些糾紛都是私權糾紛,應透過一定管道依法處理。兩岸將智慧財產權保護納入協商議題後,上述問題都能迎刃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