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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裁定書指出,陳水扁瑞士鉅款未匯回,扁仍有逃亡之虞,再延押2個月。資料圖片 |
中評社台北4月17日電/台灣高等法院昨天裁定陳水扁延押兩個月,羈押期限到六月廿三日晚間十二點。合議庭指出,如果陳水扁判決有罪,必須考慮將來刑罰的執行;且扁家海外資產未匯回前,扁仍有支配資產的可能性,有逃亡之虞。
聯合報報道,法界人士分析,依高院裁定延押的理由,二審判決恐怕對陳水扁不利。如果扁無法在宣判時獲釋,可能被羈押到“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但如果“最高法院”就部分案情判決定讞,扁將面臨一邊入監服刑、一邊打官司的命運。
高院裁定指出,瑞士檢方查扣的扁家帳戶,是陳致中、黃睿靚以外國公司名義,開設的投資帳戶及儲蓄帳戶;而這些帳戶的代表人、授權人,又大都是登記在列支敦斯登、開曼、維京群島等地的公司,扁家在海外資產的“法律關係”相關複雜。
陳致中在2008年11月26日就向檢方表達,願意將海外資產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凍結,但時過近一年半,仍未能實現,已有可議之處。
三月十九日高院開庭訊問時,陳致中雖表示已簽署文件同意匯款,但因為資產實際擁有者是他母親吳淑珍,必須由吳淑珍與特偵組協調。陳致中的說詞,增添海外資產匯回的變數。
合議庭認為,扁案判決確定前,扁家海外資金未必得以匯回台灣查扣,陳致中夫婦仍可能支配這些“犯罪所得”,因此無法排除陳水扁得以支配可能性。
裁定指出,扁家海外擁有鉅額資產,陳水扁涉犯重罪,有事實足以認定他仍有逃亡之虞,羈押理由依然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