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7日電/南方日報16日刊登署名陳傑人的文章說,前天和昨天,公眾矚目的文強案和國家開發銀行王益腐敗案分別在重慶和北京一審宣判。文強被認定犯有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強姦罪等四項罪名,數罪並罰獲死刑,其中認定其受賄1216萬元;王益則被認定受賄1196萬元,一審判處死緩。
按照我國的司法實踐慣例,對於影響如此重大的高官貪腐案件,有關法院會在宣判前進行上下級協調,如無意外,不管當事人是否上訴,一審判決的結果差不多就是最終結果。應當說,這兩起案件的判決還是民心所向。根據現行刑法,只要受賄10萬元以上,並且情節嚴重,理論上就可以判處死刑,對於文強這樣一個作惡多端的人來說,判他死刑,罪當其罰。而對王益的判決結果,也許司法機關考慮到其作案時是“偷偷摸摸的”,影響和危害都要小一些,因此給他留了一條生路。
設想一下,假如文強最終真的要走上刑場,那個曾經叱咤風雲,將無數罪犯送進監獄、送上刑場的警界翹楚,卻要在自己昔日的同事面前被處決,的確讓人震撼。這也給那些還在貪腐之路上匆匆前行的貪官們一個警醒。即便是王益,僥幸免於一死,由死緩至無期徒刑再至20年以上牢獄的生活,也足以產生相當的震撼效果。因此,這兩個案件,應當成為反腐敗的典型。
除此以外,文強和王益兩人案件的判決結果,更多的意義還在於再次提出了關於貪污賄賂犯罪的刑罰改革問題。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10萬元就是貪腐犯罪的死刑起點,但從十萬到百萬、千萬乃至億元、數億元,如果都用死刑,則顯然有不公平的地方。其更大的悖論在於,本來設定10萬元這一較低死刑起點,是為了震懾貪官,但如果一個貪官的涉案金額一不小心就超過了10萬元甚至千萬元,這一規定反倒成了縱容貪官肆無忌憚的理由,因為再往多貪,結果也是一樣的。
去年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張軍副院長曾提出,刑法對貪賄犯罪的處罰,現實中從10萬元到上億元,量刑區間相同,甚至有些涉案幾千萬元的判得比幾百萬元的還輕,這讓社會不滿。有人建議,為了保障公平,應該將刑法的貪賄犯罪死刑起點大幅度提高,比如提高到一千萬元,這雖然可能在死刑問題上更公平,但依然沒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在死刑起點之下的貪賄金額,如何處理有期徒刑的幅度問題?二是從千萬以上乃至更大的數額,依然存在不公平。
筆者認為,這個矛盾的核心問題,在於我國刑法對貪賄犯罪的非死刑處罰過於機械,範圍過於狹窄。現在的司法實踐慣例是,對於貪賄額在5000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基本上按照每萬元判刑一年的標準處理,在10萬元以上,基本上按照每10萬元一年的標準量刑,但在100萬元以上,差不多就都是無期或者死緩,只有在1000萬元以上,才可能判處死刑。這種狀況提醒人們,除了死刑,絕大多數貪腐者,經過一系列減刑、保外就醫、假釋等手段,不用多久就能出獄。
因此,我國有必要調整現行刑罰政策,至少通過特別規定,根據人的壽命規律,在刑法中採取特別規定的方式,將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從現有的20年提高到 50年或100年,這種長期失去自由的威懾力,甚至大於死刑。此外,刑法應當規定貪賄犯罪的剛性死刑標準。與此同時,對所有被判貪污賄賂罪者,一律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假如其家庭在經濟上捲入了腐敗,則一並判處沒收家庭全部財產,只留必要的生活之需。只有這樣,才能讓合理的制度形成對貪官們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