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要點】
1 秘密不再“一定終身”
打破了以往只定密不解密的做法,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10年。
2 上收定密權
為解決定密過多過濫的問題,將定密權上收,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3 亂定密要追責
加強對定密人員失職的處罰力度,“違反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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