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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15年首修改 羈押時人身損害應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4-30 11:02:25  


 
公民權利和偵查權尋求平衡

  國家賠償法完成15年來首次修改,羈押期間人身損害應獲賠

  ■ 焦點.國家賠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國家賠償法,是在行政訴訟法出台結束了“民不告官”之後制定的一部法律,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各方面提出了一些要求修改的意見。

  武增介紹,比如賠償程序中的確認程序,普遍認為該程序違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法官”的原則,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此外,賠償經費不能到位,賠償項目難以適應變化的社會情況。為修改該法,法工委2005年即開始調研,2008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改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此次修改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採取拘留措施但超期拘留的,需要予以賠償。對於逮捕,如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之後,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都要賠償。

  刑事拘留的條件比逮捕的條件低,而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對於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夥作案的情況,需要一些時間進行偵查,收集證據進行甄別。武增介紹,現在國家賠償法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超期羈押、超期拘留的,不屬於賠償的範圍。此外,偵查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採取拘留措施,沒有超過期限,但是如果在羈押期間,被關押的人受到了嚴重的人身損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國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武增認為,從目前刑事拘留的有關規定看,可以平衡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保障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關係。

定密權給公安國安特殊授權

  法工委解釋稱其職責特殊,上收定密權促進信息公開

  ■ 焦點.保密法

  保密法修訂草案在上次審議時,上收了定密權至局級以及以上單位,但在此次審議時,此條規定後增加了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孫鎮平表示,上收定密權是為了做好保密工作,也是為了促進信息公開。他表示,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國家機關產生的秘密、機密事項比較多,而縣一級、鄉一級機關則比較少。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呼應,這兩級政府相關信息與普通公眾的切身利益有關,沒有規定賦予他們一定的定密權,主要是考慮到這些信息能夠促進普通公眾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經濟活動。

  至於為什麼“留了一個尾巴”,賦予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相應的權利?孫鎮平解釋,公安、國家安全這兩個機關在履行職責上與其他部門不一樣,其工作性質比較特殊,該款規定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的特殊授權,這樣的規定並不必然帶來定密過多過濫的問題。

  而為了保證定密準確性,要依據保密範圍、經過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接受定密監督等。這些機關在行使特殊定密權限的同時,也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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