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國資“控股慣例”
細讀“新36條”可以發現,最有操作性意義的條款在於打破了國有資本的“控股慣例”。
“新36條”明確指出,“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
這也是國務院首次在政策法規方面提出,允許民間資本在改制中控股國有企業,或者較大比例地參股國企改制。
“最近幾年,國企改制在股權結構方面控制得非常嚴格,一旦涉及控股權,重組幾乎沒有成功的可能性。”一位產業投資基金總經理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該基金人士介紹,即使企業雙方談判成功,但是由於涉及控股權轉讓,國資委在審批上就不會放行。這一硬性規定,早幾年曾使得大批民間資本徹底失去了參與國企改革的機會。
不過,“新36條”也指出,“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這一規定,對於民企的影響力將非常大。“因為民企很難接受並安排好國企的員工,在員工安置這方面的談判,難度遠遠大於資金投入。”上述產業基金總經理表示。
但是,這一點只能由企業自行通過談判解決,國家政策將不會具體干預。
“新36條”概要
鼓勵和引導民資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領域
鼓勵和引導民資進入石油天然氣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鼓勵和引導民資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放寬相關持股比例限制
鼓勵和引導民資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鼓勵和引導民資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