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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兩天半的文強案二審庭審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結束。 |
中評社北京5月16日電/昨日中午12時40分,歷時兩天半的文強案二審庭審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結束。在昨天上午的庭審中,法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一審判決中關於文強犯強姦罪部分。在上訴人文強最後陳述後,法庭宣布,該案將擇期宣判。
廣州日報報道,文強昨日在庭審中說,一審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姦都不是事實。庭上,他表示,一審材料中顯示,他與該女大學生巫某某第一次發生關係時遭到對方拒絕,事實上,“我們進房間後,我提出上床休息,她說明天要上課,但是沒有離開的意思,於是我們又繼續聊天,我又提出上床休息,她還是說明天要上課,離學校太遠,明天上課搞不贏,我意識到巫某某是不想在這裡過夜,我說那我們休息一下再走,她同意了,我先洗澡後在床上躺下,她去洗澡。”“事後,是我先走的,給了她大約六七千塊錢。而且之前我和巫某某就認識。但是具體怎麼認識的我不記得了。”
文強的律師宣東為他做了無罪的辯護。律師說,從以下幾方面分析兩人發生關係前後的心理狀態和客觀狀態:
從文強與巫某某兩人的交往關係看:文強在和巫某某發生關係之前就認識;文強給巫某某打電話,約吃飯,並讓王佩去接她,巫某某也來吃飯。飯後,幾個人又去唱歌。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巫某某與文強有比較親近的交往關係。
從發生性關係的環境看:唱完歌後,巫某某先去賓館房間;如果巫某某不願意,完全可以不去房間。另外,文強洗澡時,巫某某既沒有打電話叫服務員上來,也沒有離開賓館房間;如果不願意,她完全可以趁機離開房間。
從雙方的交談態度看:文強提出上床休息,巫某某只是說“要早點回去,明天要上課,怕趕不到”,並沒有明確拒絕發生關係。
從發生關係後的情況來看:沒有證據證明巫某某哭過;反而文強給了她幾千塊錢,也沒發生拒絕的情況;後來,兩人又長期保持聯繫,並多次發生性關係;而且有幾次是巫某某主動開的房間,並沒有躲著不見,拒絕發生關係的情況。
從舉報告發的情況看:巫某某的舉報是在2009年7月12日,離第一次發生關係長達兩年後,這種情況,違背強姦案被害人舉報的規律和常理。
綜上所述,文強的辯護律師認為:兩人第一次發生關係時,至多是半推半就,後來兩人又多次發生關係,完全是兩廂情願。因此,文強的行為不屬於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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