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改革是繞不開的話題
當下,中央和地方財政分配關係既不合理,又不穩定,並非什麼秘密,這也成為地方債台高築的原因之一。
1994年分稅制改革後,國家稅收收入的相當部分歸入中央財政,儘管現行的《預算法》等有關法律,嚴格禁止地方財政出現赤字和地方政府舉債,但事實上,各級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擴大赤字,舉債度日或負債運行,事實證明,這些債務也大多處於隱性狀態。
所以,地方政府搞發展是大計,欠債還錢也是大事。改變地方政府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才是治本之計。
何為地方債
凡屬地方政府發行的公債稱為地方公債,簡稱“地方債”,它是作為地方政府籌措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而發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預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調度。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信、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
我國所謂地方債券,是相對國債而言,以地方政府為發債主體。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都曾經發行過地方債券。
目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第二十八條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文件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