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曉陽闡普選定義 普及平等符港情
文匯報也報道,香港特區政府7日向立法會提交有關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方案的決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隨即在北京舉行記者會,就《基本法》中的“普選”定義等問題作重要表述,強調香港未來兩個普選辦法,要體現選舉權的普及和平等,也要充分考慮符合香港的法律地位,與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相適應,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以及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只有這樣,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也才有可能在香港社會達成最廣泛的共識”。
這是繼4月14日特區政府公布政改建議方案後,喬曉陽第二次就有關問題與香港記者會面並發表公開講話(喬曉陽講話全文見A15版)。喬曉陽在談話中,就未來香港普選的定義,談了“個人的理解和看法”。
討論需有共同基礎共同語言
他說,首先要明確的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要達至普選,這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是討論未來兩個普選辦法的基礎,“關於這個問題,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饒戈平教授有專著論述,講的十分清楚……我很高興地看到,(中聯辦)李剛副主任與香港各政團的交流過程中,大家都同意討論香港未來的普選問題,要以《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為基礎。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共識,只有這樣,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才有共同的基礎、共同的語言。”
選舉權無關財產性別種族
不過,《基本法》沒有對“甚麼是普選”做出定義,喬曉陽說,按他理解,“普選”的核心內容就是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從歷史上來看,‘普選’概念所強調的是不因財產、性別和種族等的差異而導致選舉權的不平等。因此,通常所說的‘普選’,是指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
國際社會選舉制度各有限制
喬曉陽接著指出,一如國際上的一般理解,有關選舉的權利是允許法律作出合理限制的。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用不同的選舉制度,來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這是當今國際社會的現實。他認為,未來兩個普選辦法既要體現選舉的普及和平等,也要充分考慮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與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相適應,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以及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喬曉陽強調,依法治港,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辦事,是中央處理香港事務的重要工作方針:“我相信香港社會各界人士一定能夠理解和支持中央的立場,堅定地維護《基本法》的規定,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的軌道上討論香港政制發展問題,推進香港民主不斷向前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