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績效考核 處突效果決定政績
“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與2004版、2005版相比,這是新版最鮮明的變化,明確規定“北京突發事件應對,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職責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調查評估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今後,各應急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各區縣、各重點地區,都將定期接受市應急委的評比考核,如成績突出,表彰獎勵;如未完成任務,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對於未按《應急預案》履職,導致突發事件發生甚至危害擴大;或不服從上級政府統一指揮,遲報、瞞報突發事件信息,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和善後工作,截留、擠占、挪用應急資金等,相關責任人將受到行政處分,乃至於被追究刑事責任。
3 時間限定 限時兩小時報送
對於應急處突的每一個時間節點,新版《應急預案》均有明確時間限定。
例如:凡市政府批准的處突撥款事宜,1個工作日內辦結;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須在“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 內,向市應急辦上報詳細信息,所報信息須包含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內容;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須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如涉及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或學校等特殊場所,還需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任何部門所做的突發事件調查評估,須形成《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報告》,詳細分析原因、過程和損失,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的應對,提出改進措施。如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超過60天完成。
對於事後評估,舊版《應急預案》規定該環節由專家顧問組負責,但新版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均有該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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