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6月18日電/“立委”蔡正元被控於擔任中影公司董事長時,挪用公款作為個人訴訟費用,還將新購的董事長座車以中古車賤賣給自己的公司。士林地方法院昨天依侵占、背信兩罪,判處蔡正元應執行一年十月徒刑。
聯合報報導,二零零六年七月,中影公司欲成立中影建設公司,將兩千八百萬元籌備基金存入蔡正元帳戶。二零零七年七月,蔡正元辭去中影董事長職務,中影決議停止設立中影建設公司,並要求蔡正元退還剩餘的籌備基金七百七十一萬多元。
中影公司指控,蔡正元非但未歸還,反而分五次領出四十八萬兩千元,做為個人訴訟費用。蔡正元另批示,將一百四十一萬元購買的中影董事長座車,以八十二萬餘元的中古車價格,轉賣給自己的投資公司。
蔡正元辯稱,他對中影有債權可抵銷,中影建設的籌備基金屬民事爭議,而且他動支這筆錢打官司也是處理公務;他否認,指示中影賣車給自己的公司。
判決書指出,中影建設籌備處與中影完全獨立,蔡正元未歸還中影建設籌備剩餘款,反將錢挪作與中影建設毫無關係的私人訴訟,構成業務侵占。法院調閱中影車輛買賣及過戶資料,顯示是蔡正元批示。
法官認為,蔡正元罔顧中影及股東利益,為圖私利損害中影財產,至今未賠償也未和解,侵占罪判刑一年六月,背信罪判刑六月,合併應執行一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