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15日電/中央日報網路報今天的社評說,經過兩岸主管機關3次正式協商、16次業務溝通及多次聯繫協調,雙方終於在6月29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希望兩岸主管機關儘速就ECFA規定下成立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定位、組成、運作方式展開協商,早日將ECFA的效益,落實在兩岸人民與企業身上。
社評說,委員會成立有以下幾點重要意義,首先,就成“立委”員會的“必要性”而言,根據ECFA第5章第11條“機構安排”的規定,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可見兩岸成“立委”員會是落實ECFA執行的重要機構,有必要儘速成立。
其次,就成“立委”員會的“功能”而言,根據“機構安排”的規定,第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第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第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第四,通報重要經貿信息;第五,根據本協議第10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可見委員會的功能是依據ECFA的授權,處理協議的相關事宜,絕對不會逾越ECFA的授權範圍。
第三,就委員會的“運作”而言,根據“機構安排”的規定,第一,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第二,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第三,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由委員會的運作方式可知,委員會是落實ECFA的業務單位,完全是為ECFA而存在。
社評說,眾所皆知,ECFA是一個架構協議,在兩岸各自完成協議的生效程序後,接下來還要在6個月內啟動協商,儘早完成後續協議。根據國貿局長黃志鵬的說明,委員會設置的目的是用來解決ECFA早期收穫清單(Early Harvest)執行時的疑義,並做為ECFA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協議及爭端解決機制4項協議諮商的平台,適切地說明了委員會設置的目的。
然而,有些人不明白委員會設置的“必要性”、“功能”與“運作”模式,刻意批判委員會是“空白授權、球員兼裁判,恐成為“太上委員會”,不受約束、無人可管,將造成“國共共管台灣”,對台灣“主權”造成損害。”我們有必要加以說明,以正視聽。
第一,委員會是依 ECFA的授權,完全是為落實ECFA的效益而生,也都在ECFA的規範下來運作,受ECFA的約束與管理,絕對不是外界所指控的“太上委員會”。
第二,委員會是在ECFA的授權,啟動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協議及爭端解決機制4項協議的協商,這4項協議都是在兩岸海基、海協兩會搭建的平台下進行諮商,由兩岸主管機關主談,例如貨品貿易協議由工業局主談;金融議題則由“金管會”主談,待兩岸主管機關完成協商並由海基、海協兩會簽署協議後,都要送“立法院”,一切依照兩岸目前簽署協議的既定程序,因此絕對沒有外界憂慮的“空白授權”問題。
第三,兩岸簽署ECFA是處理雙方的經貿合作議題,完全不涉及“主權”問題,所以依ECFA規定成立的委員會也與“主權”無關,不會對“主權”造成損害,當然更不會有外界指控的“國共共管台灣”的問題。
總而言之,兩岸簽署ECFA的主要內容就是降低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促進彼此的投資與貿易往來與提升雙方的經濟發展,若是台灣與大陸洽簽ECFA後,進一步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議(FTA),享有降低關稅與排除非關稅貿易障礙的優惠待遇,使“我國”從事外貿的企業能站在公平基礎上與其他國家企業競爭,台灣非常有機會達成為馬英九所揭櫫的“全球創新中心”、“亞太經貿樞紐”、“台商營運總部”與“外商區域總部”願景,開創黃金十年,再造顛峰。
社評說,希望外界不要再刻意批判ECFA與委員會,讓兩岸主管機關儘速就委員會的定位、組成、運作方式展開協商,早日將ECFA的效益,落實在兩岸人民與企業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