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的方式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或者取消其輪候資格,處5000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或者取消其輪候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條例中最為嚴厲的處罰是,如發生擅自轉讓、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兩萬元罰款等。
對此,深圳市人大代表楊劍昌認為,處罰措施還是太弱,違規者的造假成本依然很低。在楊劍昌看來,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共財產,應按現行的詐騙罪處理,追究責任人和主管部門人員法律責任。
實際上,在今年的深圳市兩會上,深圳市人大代表對於保障性住房的問題已有過熱議。深圳市人大代表黃翔在會上專門提交了一個《關於追究騙購經濟適用房者刑事責任,打擊非法侵占公共財產行為的建議》。她建議,經查實確以提供虛假財產狀況信息取得經濟適用房的,要移交檢察機關以詐騙公共財產罪追究騙購者的刑事責任。
楊劍昌也建議,應仿效香港的做法,在處罰保障性住房違規者中,引入司法機制,對嚴重者應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香港房屋條例規定,如申請人故意隱瞞資產,房屋署可予以檢控,一經定罪,可判罰款兩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缺乏專門隊伍監管比較困難
儘管條例對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強化了區級審查,也明確規定了對於民眾的投訴調查必須公布結果,但對於保障性住房的監管問題仍然引起熱議。
條例專門章節規定了“監督管理”,其中規定:“深圳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及時公開發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規劃、建設、供應、申請、輪候、銷售、租賃、退出以及其他相關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居民檔案,記載申請、審核、輪侯、配置以及不良行為等信息;申請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居民在住房保障相關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嚴重違約行為,應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載並公示等”。但對於執法主體、執法隊伍、執法權限等,條例沒有提及。
對此,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但該人士也表示,保障房監管依然存在很大難題,其中人手缺乏問題十分突出。
他解釋說,在香港,除通過立法監控打擊濫用公屋行為外,香港房屋署2004年特別成立“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特遣隊”,特遣隊由120人組成,直接向署長負責。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一直建議充實市、區、街道三級住房保障工作人員力量,希望有一個專門的執法隊伍,這樣,後期監管就會得力一些、有效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