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按照規定,煤礦使用電纜應為礦用阻燃屏蔽電纜,電纜芯數、芯質、接口有明確標準。一般使用國標電纜,這類火災事故會少得多。
同樣,由於投入不匹配,許多小煤礦仍採用木棚支護,沒有採用承重更大的單體液壓支柱。正因如此,小南溝煤礦在電纜起火後,迅速點燃木質支架,引發井下火災。
按照煤礦安全生產規定,一個礦井應至少有兩個出口,以備發生事故時應急逃生所用。但小南溝煤礦建設的一個出口卻太過簡陋,為立井出口,且沒有逃生扶梯,在發生礦難時,根本起不到應急逃生的作用。
追問三、“違規生產”為何不制止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這些礦難的密集發生,與違規生產行為密不可分,如超能力生產、邊建設邊生產等,這些都為煤礦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
今年以來我國煤炭市場需求強勁,市場價格走高。即使是一個年產9萬噸的小煤礦,輕輕鬆鬆一年也能賺兩三千萬元。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各類大小煤礦都在加緊生產,“抓時間,趕進度,多掙錢”。國家明令禁止在煤礦技術改造期間邊建設邊生產,但韓城市小南溝煤礦卻在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就進行生產,最終導致28名礦工遇難。
造成7人死亡、6人被困的甘肅金塔縣芨芨台子煤礦,也屬於這類情況。這家在建礦井,在18日發生透水事故時,就已試生產原煤2000餘噸。
正是對一系列規章制度的麻木不仁,“硬規定”變成“軟執行”,一些地方甚至出現明顯的遲報礦難現象。而按照規定,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應在1小時內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