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23日電/特偵組在扁案二審期間扣押扁家島內資產,“最高法院”昨天裁定指出,指特偵組對扁家發動強制處分權違法,不符與被告“武器對等原則”,即不能濫用公權力強行扣押被告資產。特偵組上午緊急分“特他案”偵處,即日起向承審扁案的二審合議庭提出扣押財產之聲請,以求程序完備。
聯合晚報報道,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關於最高院的裁定,特偵組表示尊重,並立即補正法律程序,上午並指派專案檢察官處理相關事宜,他還說,扁家資產與貪污犯罪有關,有追徵、追繳、抵償的必要。
事實上,特偵組認為陳水扁家族涉及貪污洗錢,含島內外不法金額6億多元,因此予以逐筆查扣,限制扁家使用資產,扁家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撤銷扣押,合議庭扣除扁子陳致中、扁媳黃睿靚存款及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生活所需,駁回463萬元2000元,其餘照准。
扁家於是向“最高法院”抗告,“最高法院”裁定指出,二審准予特偵組押扣扁家463萬元2000元以外的資產,侵犯“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裁定合議庭違法。
“最高法院”另在裁定中糾正特偵組的作為,指檢察官與被告都是當事人,基於“武器對等”原則,不能濫用公權力強行扣押被告資產,意思是檢察官若要行使強制處分權,只能向法院提出聲請,即令狀主義。
特偵組上午接獲裁定,接受“最高法院”的見解,經“檢察總長”黃世銘同意後,就扣押扁家資產一事分“特他”案處理,改向承審扁案的台灣高等法院鄧振球審判長的合議庭提出查扣資產的聲請,確保扁家資產在扁案判決確定後,得以執行相關沒收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