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4日電/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今日發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通知強調,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要求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這已是本月國務院就此事第二次表態。
通知指出,近年來,全國生產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於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
通知強調,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此前7月7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求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全部職工都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才能上崗。
據新華網報道,7月17日到18日,河南、陝西、湖南、甘肅、遼寧五省接連發生5起煤礦事故,截至22日凌晨,造成了49名礦工遇難、6人被困。從5起礦難暴露的問題看,“硬規定”在這些煤礦只是“軟執行”,煤礦在落實國家政策規定中仍存在諸多“死角”。
對此,新華社撰文質問“領導下井”為何打折扣?文章指出,5起礦難都基本上沒有礦領導守在現場。另外,工人一班的工作時間是8個小時,而礦長們一般只在井下逗留4到5個小時,不會與工人們同時升井,也不會一直待在危險最大的工作面。
實際上,早在2005年10月,國家有關部門就明確要求煤礦企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然而,經常下井的仍主要是生產礦長和安全礦長等副手,真正“一把手”礦長卻很少下井,有的甚至數月都沒下井。一些煤礦負責人和煤礦工人告訴記者,礦領導“帶班下井”在實踐中很難落實,一方面工作忙,另一方面有關部門不會時時監督,所以難免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