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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壹週刊報導陳致中疑似召妓,陳致中堅稱報導不實,雙方各說各話。 |
中評社台北7月29日電/陳致中不滿壹週刊報導召妓疑雲,提出民事告訴。法界人士指出,新聞報導若無真實惡意,很難構成誹謗罪,但若司法介入調查,真相應該很快明朗,否則難免被質疑是擔心吃上誣告官司,才不敢告刑事。
台灣壹週刊報導陳致中疑似召妓,陳致中堅稱報導不實,雙方各說各話。照理說,陳致中為捍衛自己清白,又已經宣布參選年底高雄市議員,大可提出刑事誹謗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告訴,同時附帶民事賠償。
以新聞報導為例,就算報導的方向是正確的,只要被報導的當事人覺得報導未盡查證之責,且有部分內容誇大渲染,讓自己權益受損,民事的損害賠償是可能成立的;但控告刑事則不然。
陳致中的委任律師曾表示,刑法誹謗罪的成立,必須要證明行為人有故意,舉證責任較重。
不過,提出刑事告訴後,檢察官可指揮司法警察作聲紋鑑定,比對召妓男與陳致中的發話基地台是否相同,甚至可追查「妮可」下落並傳訊作證,應該有助釐清真相。陳致中未提刑事告訴,讓外界有更多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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