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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和兩岸政治現實看兩岸關係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10 00:23:15  


辜寬敏“兩岸兄弟說”在法理上說不通。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的延伸解讀

  2005年,兩岸關係由於陳水扁一系列升級的台獨活動,迫使大陸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這是運用法律手段,遏制台獨分裂勢力的重大舉措,也是反分裂鬥爭的重大進展。儘管《反分裂國家法》看似嚴峻的法律名稱,卻有多條玉帛條款,第八條才是“佩劍”條款,當然也是核心條款。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以概括方式確認了“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的三種情形。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可以擴大解釋為包括懲罰台獨犯罪在內的刑事司法手段。一旦啟動了《反分裂國家法》說明兩岸關係出現了最為嚴峻的狀態,特別是如因台獨發生戰爭,當因戰爭結果實現國家的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將行使特別管轄權,大陸極有可能以《反分裂國家法》和《刑法》為依據,迅速制定《懲治台獨犯罪的刑事特別條例》,包括有關審判程式和實體懲治內容,完成整個審判活動的法律依據,緝拿和審判台獨分子。這既是對分裂國家犯罪的懲治也是對戰爭受難者的祭奠和懲罰。

  但是還應當看到,《反分裂國家法》,作為法律,存在結構性缺位元的問題,整個法律缺乏有關對分裂國家犯罪的懲治。

  當然,這並不是《反分裂國家法》立法的疏失,而是懲治台獨分裂活動的存在實際的法律障礙。法律障礙主要是,兩岸分治,大陸與台灣形成了事實上的兩個法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的治權無法延及台灣。在法律管轄方面,司法審判權存在實際的行使障礙。一是客觀上大陸和台灣屬於兩個政治實體,一個政治實體對另一個政治實體的“治民”無法進行審判和治罪;二是缺乏實體法律和程式法律;三是即使在立法上完善了相關的法律,仍然沒有法律實施條件,法律與司法的措施無法採用;四是相關的司法措施不能違背現代法治原則,比如被告人辯護權、陳述權的行使。

  如何看待懲治“台獨”分裂活動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是解決台獨活動是否犯罪的問題。以大陸的刑事司法一般理論,犯罪活動所侵害的是特定的社會關係(法益),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台獨活動所侵害的社會關係是:

  (1)台獨是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侵害全民族共同利益的嚴重犯罪行為。

  (2)台獨是危害民族生存發展的犯罪,是破壞民族的歷史和文化發展的犯罪。主要表現為:撕裂族群、扭曲文化、割裂歷史;危害民族歷史文化的傳承,危害民族生存發展。

  (3)台獨分裂活動,公然挑戰國際政治秩序,不但是國內犯罪,還是破壞國際政治秩序、危害地區和世界和平安全穩定的國際不法行為。

  (4)台獨是戰爭犯罪。台獨必然引發戰爭,其結果是生靈塗炭、財產毀滅、環境破壞。

  (5)台獨是緊急危險犯罪,對台獨分裂活動,應當明確宣示,屬於分裂國家和民族的犯罪為危害巨大、最為嚴重和最為緊急的刑事的犯罪(類似戰爭、反人類罪)。

  當然,對台獨分裂分子的審判和治罪的對象,應當有嚴格的限定,以犯罪主體論,只能針對推動台獨實際步驟的執政黨決策人物和行政當局人物,以及實際從事台獨分裂活動的台獨組織骨幹人物。對民間、學者、團體的台獨主張,不得進行刑事司法制裁。

  如何認識台灣問題的國際背景

  (一)反對將台灣問題國際化

  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台灣問題具有國際性背景。台灣的地位問題,是中國主權問題,是內政問題。關於“中華民國”的地位和治權問題,是中國內戰遺存下的政府的更迭和繼承問題;台灣的地位問題,我們不要否認,具有國際性的背景,構成這背景的要素是:清政府對台灣的割讓,日本對台灣50年的殖民統治;第二次世界大戰形成的國際政治格局,相關的多邊條約、國際條約、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法和具有國際法性質的政治文檔(《開羅宣言》、《波茨坦公約》等),確認了台灣的歸屬--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歷史上的、二戰勝利後的中華民國、1949年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問題的國際性背景,是我們從務實的國際政治鬥爭角度出發,所應當面對的。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就是對國際政治、國際秩序、國際法的基本尊重,是對二戰國際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所取得的新的國際政治秩序的尊重。從政治道義上說,美國如果縱容台獨分裂活動,是失道的。

  (二)把握好台灣問題與美國合作的原則

  美國是世界上最不講原則的國家,在台灣問題上,《與台灣關係法》的存在,開創了以國內法干預其他國家主權的惡劣先例。中國在台灣問題上與美國的合作,是基於二戰以來的國際戰略合作的延續,是基於共同維護世界和地區和平的大國的責任;但對台灣問題的國際合作,其性質是“合作”,應當在“合作”的框架內的作為,如把握不當,形成對大國的依賴,將損害中國的主權。如果有關各方相互“打牌”,也使對台獨分裂勢力的鬥爭趨於更加複雜化。

  在台灣問題上與美國關係的幾種可能:(1)美國成為解決台灣問題的積極力量,幫助中國實現國家統一大業;(2)美國為中國所利用;(3)國際事務中互為需要,相互合作。這其中只有第三種可能性存在,這取決於是中國的綜合國力和反台獨的意志和決心,這種合作本身就包含著鬥爭。中國應當明確宣示這一戰略立場,隨著中國國力的不斷加強,中國應當清晰地發聲,檢驗中美關係的主要尺度是美國對台灣問題的態度,中國與美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合作程度,取決於美國對中國解決台灣問題的態度。不能指望在台灣問題上,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會有統一以外的其他選擇。因為十三億中國人民決不允許“國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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