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傳授犯罪方法罪,從1997年到現在還沒有一例這樣的案件;如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當年定死罪是為了嚴打經濟犯罪,但這些年稅務機關通過加強“金稅工程”建設,再加上管理手段和技術的更新,這類犯罪已大大下降。
“預防犯罪的有效性並非越重越好,而是應做到有罪必罰,這比單純重罰更有效。”劉明祥則表示。
有關專家同時強調,這次修改刑法、減少死刑罪名,絕不意味著對犯罪的縱容。“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實際服刑又很短,則會帶來負面效應。”劉明祥說。
為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減少死刑的同時,著力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係,嚴格限制緩刑,並適當延長有期徒刑數罪並罰的刑期,使之從20年升至25年。
根據草案規定,將死緩的減刑幅度由現行刑法規定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定為“20年有期徒刑”;草案還同時規定,對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
草案還修改了現行刑法中關於數罪並罰後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的規定,明確:對因犯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將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李適時指出,現實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期限較短,對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也難以起到懲戒作用。因此,有必要適當延長其實際服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