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日電/為最大限度地保障死刑犯的權益和確保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一審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上訴後,在二審開庭後宣判前又“反悔”要求撤訴,將不被允許,繼續按上訴程序審理。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透露,兩高發布《關於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後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訴人民法院是否准許的批復》。
《京華時報》報道,最高法2007年統一收歸死刑核准權後,在複核報送的死刑案件中發現,一審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後,在二審開庭審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訴的,是否允許,各地做法不統一,對此問題爭議也比較大。
最高法為規範此類案件的審理程序,出台批復,要求一審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上訴後,在二審開庭後宣判前又“反悔”申請撤訴,將不被允許,繼續按上訴程序審理。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稱,這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死刑犯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並確保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死刑案件應當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適用更嚴格的審理程序”。
該負責人解釋說,不准許上訴死刑犯撤訴,出於以下幾方面的考慮。“被告人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時,都有理由和考慮,而申請撤回上訴的原因卻比較複雜。既然被告人在上訴期限內及上訴期滿後開庭審理前均未要求撤回上訴,就表明其對一審裁判確實存在或可能存在一定異議”。最高法還考慮到,對於上訴的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時,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都能夠直接參與法庭審理,法官能充分聽取控辯各方意見,更有利於查明事實、確定罪責,使裁判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之上,確保死刑案件公平公正。
另外,最高法還考慮到如果准許上訴死刑犯在二審開庭中宣判前撤訴,將導致二審程序可能因撤訴隨時終止,增加了刑事二審的隨意性,也會影響司法的權威和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