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7日電/國務院和中央軍委9月6日聯合發布《無線電管制規定》(簡稱《管制規定》)。依照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可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該規定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網報道,規定共13條。公布施行這一規定是為了保障無線電管制的有效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
規定要求,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鐵路、廣播電視、氣象、漁業、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實施無線電管制。
根據規定,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台(站)執照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書;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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