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21日電/國民黨“立法委員”洪秀柱不滿被前“行政院長”游錫堃批評“潑婦罵街”,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並向游錫堃求償1元、登報道歉。法院一審認為游錫堃的言論在適當範圍,判洪秀柱敗訴,洪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洪敗訴,全案可上訴。
今日新聞報道,判決指出,洪秀柱在2006年的政論節目影射游錫堃“比狗還不如”,被游錫堃控告公然侮辱,2007年一審判決洪秀柱無罪,游錫堃則向媒體指洪秀柱“跟潑婦罵街一樣,血口噴人,像這樣對於我們下一代,我們的教育,對社會的教育都不好。”
洪秀柱則對游錫堃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一審時,審酌洪秀柱影射游錫堃官司,2008年3月被高等法院改判有罪,認為游錫堃發言是為自己辯護,不是憑空攻擊,即使言論誇大,但評論在適當範圍內,因此判洪秀柱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