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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台新規加強監督司法人員瀆職行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10 12:16:16  


 
  答:關於“調查”的界定。《規定》第十七條就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的調查界定為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中,為準確認定和依法糾正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而對該司法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的事實是否存在及其性質、情節、後果等進行核實、查證的活動。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實踐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瀆職違法的情況,僅通過審查書面材料難以確定,只有對違法情況進行調查,才能全面了解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況,才能有針對性地予以監督糾正。因此,檢察機關只要發現或接到有關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中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刑訊逼供或其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反映、舉報,即應予以受理和進行調查。在調查後,認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立案偵查;未涉嫌犯罪的,應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這裡檢察機關的調查是開展訴訟監督的手段,與紀檢監察部門的調查不同。檢察機關在訴訟監督中的調查,目的是確認違法行為是否存在,以及違法的性質和情節,以便及時、準確地糾正違法,保障訴訟活動公正進行,在調查時機上往往是與訴訟活動同步進行,在範圍上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在調查後,根據查實的違法行為提出更換辦案人的建議和提出糾正違法意見等,都是屬於訴訟過程中的糾錯措施,不具有紀律處分的性質。而紀檢監察部門的調查雖然也是為了確認違紀、違法行為是否存在,但其後果主要是確定應否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在性質上屬於黨紀政紀監督,在調查時機上往往是在訴訟活動結束後進行,在範圍上也不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

  《規定》中所說的“調查”與通常所講的對職務犯罪的初查也不同。檢察機關在開展訴訟監督中進行調查後,如果發現涉嫌職務犯罪,才進入初查或立案偵查階段。對此,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已有相應規定,如該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二十八條關於立案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的規定中,均規定了“調查”這一監督措施。

  問:《規定》明確檢察機關對於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權力,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的手段更加完備了。與此同時,如果被調查人有不同意見,有沒有救濟方式?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制約方面,有什麼樣的規定呢?

  答:根據《規定》,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瀆職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可以根據不同情形,採取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建議更換辦案人、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人立案偵查等方式,這樣就建立了不同層次、相互銜接的訴訟監督措施體系。同時,為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規定》設置了申訴程序:被調查人不服人民檢察院的調查結論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複查,並在十日內將複查決定反饋申訴人及其所在機關。申訴人不服人民檢察院的複查決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複核,並在二十日內將複核決定及時反饋申訴人,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在對檢察機關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方面,也規定了較為詳細的內容。一是根據《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依法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和判決、裁定執行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也在調查核實的範圍;二是強化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對於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需要立案偵查的,對瀆職犯罪的偵查和對訴訟活動的其他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人員辦理;三是強化檢察人員的法律責任。檢察人員對於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不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造成案件被錯誤處理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放縱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或者濫用職權違法干擾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人民檢察院的紀檢監察部門應當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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