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3日電/港府今天公佈,已針對香港資本入境者計劃作出修訂,修訂後申請來港的投資門檻由650萬港元增至1000萬港元,並將房地產投資暫時剔除獲許投資資產類別,該修訂自2010年10月14日生效。
此外,自生效之日起,根據香港《保險公司條例》獲發牌經營附表1第2部所指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獲准擔任本計劃下的金融仲介機構。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計劃的目的,是確保計劃與時並進及繼續為香港帶來最佳的整體利益。在檢討過程中,特區政府已參考海外相類計劃、相關經濟指標以及公眾和立法會議員的意見。
發言人說,相對海外同類計劃,經修訂後的計劃仍具有競爭力。投資門檻(及凈資產或凈資本要求)將每3年評估一次。此次暫停將房地產列入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安排,也會在下次重估,若有需要於更早的時間將再作考慮。
據介紹,修訂投資門檻(及凈資產或凈資本要求)和暫停將房地產列為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並不影響入境事務處於生效日前收到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或處理中的個案。
根據現行的計劃規則,申請人可在遞交申請前的6個月內,或在獲批予“原則上批准”後的6個月內,作出所需的投資。過去數據顯示,獲批的投資者中約11%在遞交申請之前,已經作出所需投資。
發言人說,考慮到上述情況,作為過渡性安排,如新遞交的申請所涉不少於650萬港元的投資(包括房地產)於生效日前6個月內完成,而有關申請人亦符合其他資格,則有關申請可獲批准,修訂生效前的計劃規則適用於這些申請。至於任何於生效日或以後完成交易的房地產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將不被接納為新遞交申請的獲許投資資產。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於2003年10月推出,旨在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來港居留。自計劃推出至今,約有8200名申請人及15500名受養人獲准來港定居,併為香港帶來近580億港元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