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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諳美國法律 華人自行了斷糾紛常肇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19 09:58:00  


 
  衝動暴力型:聚眾報復 涉嫌死亡威脅

  華人聚居的蒙特利公園市的一個“家庭小旅館”前不久傳出聚眾毆鬥事件。一方當事人依仗人多勢眾,聲言“要弄死”另一方當事人,並將對方朋友關在室內約1小時,拿走其電腦、手機等私人用品。蒙市警局為平息這一事件,兩度派警員光顧“家庭小旅館”。

  數月前蒙市錢德勒南路300號路段一家“家庭小旅館”內,一對年紀稍長的華裔夫婦與一名住在一起的華裔學生發生肢體衝突。這對夫婦為出氣,將其兒子叫去助陣。這對夫婦的兒子當即找來十餘人趕到父母居住地尋找與其父母發生糾紛的學生,並揚言“弄死他”。一位目擊者說,十餘個尋釁報復的人趕到事發現場,沒找到與其父母發生糾紛的學生,卻將其朋友強行關起來,威脅其不說出“仇人”的藏身之處就不放人,並拿走其私人用品。打架學生監護人的女兒,當時因在現場作翻譯,被華裔夫婦之子扇耳光。

  打架學生的監護人事後透露,因遭到對方死亡威脅,打架學生及其被關朋友,以及監護人本人均十分恐懼,學生及其朋友因此未敢上工。監護人也勸打架學生到外州躲避一時。監護人說,學生的朋友曾是留學生,因身份問題未敢向警方說明被關及被拿走私人用品一事。

  蒙事警局值班警官艾利特(D.Elliott)事後證實,當天錢德勒路300號路段一家住戶內確實發生打鬥事件,而且同一地址有人兩次撥打911報警,蒙市警方兩次派員前往平息事件,無人被捕。一位事件目擊者說,雖無人被捕,但據他掌握的法律常識,率十餘人對某人進行死亡威脅、將對方朋友強行關押以及把私人物品拿走,均屬於嚴重犯罪行為。

  律師說法:語言威脅他人並非言論自由

  刑事律師楊良柱表示,美國憲法規定公民言論自由,但同時對“犯罪威脅”(Criminal Threat)言論控制很嚴,對他人及其家人進行死亡、傷殘威脅均屬嚴重犯罪行為。楊良柱說,根據加州刑法第422條規定,對他人及其家人進行死亡、傷殘威脅均屬嚴重犯罪。由於這一威脅給對方造成精神傷害者,罪行更重,或可判處1年以上牢刑。

  有人以為,只是嘴上說說解解氣,實際上並無意圖這樣做,不會構成犯罪。楊良柱說,即使無意圖實施犯罪,只在嘴上說“殺死某人”、“砍斷你的手”即已構成犯罪威脅,屬重罪。楊良柱說,美國法律嚴格限制“犯罪威脅”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定,“犯罪威脅”會引發嚴重刑事問題。

  非法禁錮罪嚴重程度超謀殺罪

  若非法禁錮他人,其罪行之重往往超過謀殺罪。根據加州207至209條的規定,人何人不能對他人非法禁錮,限制其人身自由。楊良柱說,未經對方同意,非法禁錮屬綁架罪,這種罪行的嚴重程度甚至超過謀殺,或可判處終身監禁。

  財務糾紛應訴諸司法

  刑事律師鄧洪表示,司機王師傅本可以通過法庭要求貨運公司償還運輸費及勞務費。而採取不當手段討債,很容易惹官司上身,把本來自己有理的事變成了對自己不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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