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0日電/浙江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8日對鎮幹部私分汶川地震捐款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4名涉案幹部均被判10年以上重刑。
新華網報道,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後,5月15日至5月17日,湖州市吳興區織裡鎮開展募捐活動。時任織裡鎮黨委委員人武部長的孫水榮,負責主持全鎮的募捐工作。鎮民政科科長陳國榮擔任現場總指揮,財務站站長韋竹根負責現金進入銀行專戶。
2009年9月30日,清潔工在孫水榮辦公室發現一個報紙包著的包裹,裡面都是1元、5元的零鈔,也有50元、100元的整鈔,計85174元。紀委和檢察機關介入後,認定8萬餘元是地震捐款。時任鎮人武部長的孫水榮、時任民政科長的陳國榮、時任財政站站長的韋竹根、民政科副科長的沈梅英被定罪為“合謀私分汶川地震織裡鎮的捐款”。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4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共同侵吞捐款62萬元。其中孫水榮、韋竹根各分得20萬元,陳國榮、沈梅英各分得11萬元,孫水榮單獨侵吞捐款85174元,均構成貪污罪。另外,在立案調查階段,3人分別供述了之前受賄的不法行為。
二審維持一審對4人貪污、受賄部分的定罪量刑。孫水榮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陳國榮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韋竹根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沈梅英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兩罪並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4人同時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財產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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