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5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了實行了近4年的內部結算價制度,恢復了統一的外匯制度,官方匯率被統一應用於貿易結算和非貿易外匯兌換。1985年至1990年之間,為消除匯率高估,我國多次大幅度調整官方匯率,由1985年1月的2.8調低至1990年11月的5.2。
在人民幣匯率下調的同時,為了鼓勵出口,國家於1985年又一次提高了外匯留成比例,外匯調劑市場應運而生,調劑市場匯率在補償出口虧損、促進出口增長方面作用日益突出。調劑市場匯率按照市場供求狀況浮動,波動較大,調劑市場匯率與官方匯率實際上又形成了新的雙重匯率。在此階段,官方匯率從1990年11月的5.22小步調整至1993年底的5.70。而市場調劑匯率在1988年至1993年經濟過熱、通貨膨脹、物價上漲、進口需求猛增,外匯求大於供的大背景下不斷下跌,由5.70貶值為1993年2月的8.20。為了限制匯率投機型上漲,一度實行限價,造成外匯流向場外交易。到1993年底,人民幣對美元官方匯率與調劑匯率分別為5.7和8.7。
第三階段:人民幣匯率並軌(1994年到2005年)。
1993年底,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宣布實現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禁止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改革和完善收、付匯核銷管理;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可兌換;取消外匯收支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外匯和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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