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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扁家收錢竟無罪 庶民看得霧煞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1-11 14:59:00  


  中評社台北11月11日電/在一個有企業家承認送了錢、有政府高官的家族承認收了錢的案子裡,最後政府的決策也與送錢者的意願往同一個方向發展,不過,這裡面卻沒有發生任何可以被法律定義為行賄與收賄的行為。也就是說,有企業家送錢,有政府高官的家人收錢,但沒有不法。這麼令人難以想像的事,如同天方夜譚一般!而它確實在台灣發生了。傑克,這真的太神奇了。 

  中國時報社論指出,轟動一時的二次金改案,讓台灣金融結構重新洗牌,甚至還造成企業家第二代逃亡、家臣企圖自殺的混亂事件。特偵組在二○○九年十二月將二次金改與扁家洗錢案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在上個禮拜五,判二十一名被告全部無罪。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林柏泓及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的合議庭認為,綜合“憲法”、大法官解釋及島內法政學者論述,台“憲法”對於“總統”職權是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的職權採概括規定,而“總統”職務不包括金融合併案,換言之,因為二次金改不歸“總統”管(當然更不歸“總統”夫人管!),所以“總統”沒有權力決定金改結果,既然如此,收了錢的“總統”夫人要“總統”打電話給相關主管(李庸三)、或者傳話給金融業者(蔡萬才)等行為,就與“總統”職權行使無關,因此沒有職務上的收賄罪,所以送錢的沒事,收錢的也沒事。 

  說實在的,或許法官的思想真的太高深了,一般人實在不太容易明白。不過,有個故事是這樣說的:有一天張三去一家麵店,他先點了陽春麵,但很快又改成了餛飩麵,麵送來後,張三飽餐了一頓,老闆向他收錢時,張三反問:“收什麼錢?”“麵的錢啊!”“什麼麵的錢?”老闆說:“就餛飩麵的錢啊?”張三辯稱:“什麼餛飩麵的錢?餛飩麵我是用陽春麵換來的欸?”老闆就說:“那我收陽春麵的錢。”張三更加理直氣壯了:“收什麼陽春麵的錢?我又沒吃陽春麵。”說罷,張三得意揚揚地離開了麵店;老闆竟然半招也沒有。 

  可能很多人都會覺得,這個麵店老闆可真傻,他為什麼不跟張三說:“我管你點的是什麼,又換了什麼!你吃進嘴裡的麵是什麼,我就收什麼錢。” 

  陳水扁家族到底有沒有收賄,關鍵是他到底有沒有收錢、有沒有意圖影響金改的結果,甚至於,政府的金改政策與那些送錢的人想要的結果是不是方向一致。“中華民國”“憲法”沒有規定“總統”可以管金融,結果“總統”的太太還敢收錢、還要管,這種“第一家庭”不是應該是罪加一等嗎?不關你的事都可以收錢,那關你事的要怎麼辦? 

  有位李四把馬路圈一塊起來說可以停車,但停車的人得繳停車費給他,要不然,嘿,大家走著瞧,如果你的車子突然爆胎還是被人家潑了油漆什麼的,可別怪李四事先沒有提醒你。東窗事發,有人去告李四,法官說李四根本沒罪,那塊地自始就不是他的啊,他本來就沒權力跟人收停車費,那些付錢給李四的人誤會了啦,以為李四有權力可以收錢,而李四自己也誤會了,以為自己有權力可以把馬路據為自行營業的停車場。 

  這個法官的判決很人性吧!跟台北合議庭周占春等人的見解也蠻相似的。也就是說,重點不是陳水扁(的家人)與李四有沒有把公共領域佔為自己勢力範圍的事實,不是他們到底有沒有收錢,也不是他們收錢時有沒有明示或者暗示“有送錢有保佑”,而是法律有沒有規定說,其實“總統”是不能管金融業的,是法律有沒有規定說其實一般人是不可以圈地為王做停車場的,假如沒有,那陳水扁就沒事,那李四也沒事!所以,不但不知者無罪,就是明知故犯也無罪,因為法律沒說你可以管,就算你去管了,還跟人收了錢,也只是一場誤會罷了,誤會冰釋,大家原地解散就好,沒事的。 

  如果我們覺得張三太囂張、李四太誇張,那麼,跟企業界收錢以億計的陳水扁家族豈不更無法無天?聲援陳水扁的人在法院門口大讚審判長周占春有勇氣,要做出這麼不合情、不合理的判決,周占春的確需要有很大的“勇氣”─然而,如果我們對放過李四一馬的荒謬法官嗤之以鼻,那麼,對周占春等人的邏輯又該作什麼想法?如果我們覺得那個拿張三沒輒的麵店老闆如同白癡,那麼,我們要怎麼忍受至少拿了六.一億元的陳水扁家族竟得以在二次金改弊案中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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