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19日電/龍潭案三審定讞,“最高法院”判決已扣押的扁珍犯罪所得近三億元,應該要沒收,台北地檢署收到判決,將由檢察官執行任務,這也是扁家貪污金錢中,第一筆還財於民的犯罪所得。另外,扁珍另被判刑併科罰金,共計3億1000萬元,檢方也已經向法院聲請查扣扁家的不動產和動產。
台灣中廣新聞報道,陳水扁夫婦,因為龍潭案和陳敏薰買官案,遭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最高法院”同時宣告沒收兩人貪污所得。根據了解,扁珍在龍潭案中,被認定的犯罪所得是1198萬元美金,其中近928萬元美金已經被扣押,另外,買官案,犯罪所得則是新台幣1000萬元,也遭到扣押。兩筆犯罪所得加起來有近三億元,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沒收貪污犯罪所得任務的檢察官,在接受確定判決書之後,將執行任務,把查扣的款項繳入庫房,完成還財於民的工作。
另一方面,扁珍兩人被判刑時,併科罰金刑共三億一千萬元,檢察官 也向法院聲請查扣扁家不動產、動產。至於,扁家匯回的海外七億,聲請案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