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4日電/為進一步鼓勵、引導和規範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直接投資,實現兩岸經濟互利共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台辦11月9日聯合下發了《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
中國台灣網消息,該辦法指出,大陸企業赴台投資,應認真了解並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重環境保護,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大陸投資主體赴台灣地區投資,應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引導和規範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直接投資,實現兩岸經濟互利共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和支持大陸企業積極穩妥地赴台灣地區投資,形成互補互利的格局。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應遵循互利共贏和市場經濟原則。
第三條 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應主動適應兩岸經濟和產業發展特點,結合自身優勢和企業發展戰略,精心選擇投資領域和項目;認真了解並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重環境保護,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第四條 大陸投資主體赴台灣地區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大陸依法注册、經營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投資所申報項目的行業背景、資金、技術和管理實力;
(三)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第五條 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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