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25日電/陳水扁兒子陳致中遭媒體報導疑涉召妓後,陳致中認為國民黨“立委”邱毅發言涉嫌損害名譽提告求償,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以“非無端誣指”等,駁回求償之訴。全案可上訴。
“壹週刊”報導陳致中疑涉召妓後,陳致中認為邱毅多次在公開場合或電視談話節目的發言未盡查證義務,涉嫌損害他名譽,7 月間向高雄地院提出民事告訴,控告邱毅求償新台幣200萬元及要求回復名譽。
高雄地院11日開庭審理辯論終結,今天下午宣判,陳致中與邱毅都未到庭。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說明判決理由時表示,陳致中控告邱毅求償 200萬元案,法官認為邱毅已善盡查證等,判決陳致中敗訴。
中央社報道,判決書指出,邱毅所發表的言論,有些事先經過合理查證,而被告指原告有召妓的錄音部分,除經壹週刊於7月22日第478期予以披露外,週刊曾於另案民事審理中,提出 1份錄音對話;經勘驗結果,對話內容確提及應召女為“妮可”,且由對話內容應認為是屬以電話召妓的錄音無誤。
判決書說,壹週刊於另案審理時,提出委由外國鑑定人員鑑定資料,以證實錄音中的召妓男子聲音即為原告。被告所稱的召妓錄音既存在,佐以壹週刊提出的聲紋鑑定報告,被告主觀上認定召妓男即為原告的言論,並非無端誣指。
判決書表示,週刊確曾報導原告疑似召妓相關新聞,被告所稱曾向壹週刊記者查證,尚非子虛。而被告也確曾向週刊記者求證後,所指稱原告據聞喜歡出入風月場所及酒店的言論,自非無據。
判決書說,原告主張被告為“立委”,又以揭弊為其主要從政行為,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但原告主張合理查證客觀上應是擁有偵查及審理民、刑事案件的公權力機關,而非個別“立委”。
判決書說,原告已公開表態參選高雄市議員,身為公眾人物,其言行舉止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其名譽權保護,自應較言論自由有所退讓;被告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而為意見表達,由言論自由的觀點,應認為是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不具違法性,不屬侵害他人名譽權,應不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陳致中控告壹週刊報導他疑涉召妓,向高雄地院提告損害名譽和求償 200萬元案,法官已於16日宣判,認定壹週刊確實做到合理查證,且與報導事實相符,也駁回陳致中求償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