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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談:集體腐敗“一鍋端”還是“法不責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02 15:45:50  


 
  腐敗代價的分散與降低是集體腐敗存在的成本因素

  腐敗代價主要由兩個部分構成:一是懲罰代價,二是道德輿論代價。相對於一般腐敗而言,無論是在受懲罰的概率、力度上,還是在道德輿論評價的天平上,集體腐敗所要付出的代價都要小得多。

  由於集體腐敗是以單位或集體名義進行的,責任分散,利益共享,腐敗者所取得的額外收益,通常情況下都被看做是單位的“福利”,而不是腐敗所得。這就大大降低了集體腐敗受懲罰的可能性。再者,集體腐敗所涉及的人員往往很多,既有“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決策,又有單位基層人員的參與。人數眾多、涉及面廣,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集體腐敗的風險,增強了集體腐敗的“抗震”力,最終可能使披著“集體決定”外衣的腐敗逃過法律的制裁。

 
  在道德輿論方面,集體腐敗也很少受到過多譴責。與人們對搞個人腐敗的貪官污吏深惡痛絕的態度不同,集體腐敗只要不是過分出格,就會被認為是單位的福利好,還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羨慕。而且,領導大慷國家之慨為本單位成員謀取不當之利,常常被認為是會來事,既能博得好名聲,又能在幹部測評、考核中獲得高票,鮮有輿論上的壓力。總之,腐敗一旦蓋上“集體”的印戳,腐敗的受益者們便會在道德上毫無愧疚之意。

  懲罰代價的降低與道德輿論代價的缺失無疑對集體腐敗的滋生、蔓延、甚至泛濫構成一種隱性的鼓勵。

  “小金庫”的存在是集體腐敗產生的現實因素

  “小金庫”是指侵占、截留國家或集體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有,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種資金。僅在2006年上半年,全國審計機關就查出違規小金庫130億元。

  一些單位請客送禮、亂搞福利、收送紅包、公款行賄等集體腐敗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這些單位設有游離於監督之外的“小金庫”。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形形色色的“小金庫”就是集體腐敗現象賴以存在的“財政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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