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共治。
行政體系方面,由兩岸公職人員共同參與。
在平潭任公職的大陸公務人員均需符合大陸公職的條件(包括行政與司法),在平潭任職的台灣人民,可以在台灣委託單位,招募符合公務人員(包括法院人員)程度的人員,經錄取後,大陸認可其公務人員資格,並視同具備大陸公務人員條件。如果將來選擇在大陸定居,享有應有的醫療、社會保險與退休金。初期,台灣方面可能會公開不接受台灣人民未來在台灣任公職接軌的主張,但是,我們相信,只要兩岸關係持續往前走,未來這個問題不難處理。
平潭的規劃者目前碰到一個難題,即台北官方不願意配合海西或平潭的規劃。大陸方面可以思考的是,台灣是個民間社會為主體的政治結構體,只要未來的規劃能夠讓台灣在其中享受到利益,共同治理的概念是很容易被接受的。
在平潭任職公職的薪水,兩岸人民均同職同薪,且不下於雙方任何一方的標準。
(五)立法共治。
立法體系方面,民代會初期由兩岸人民自行分別產生(即所謂“協和式(consociational)的民主”),兩岸人民各依其自己願意的方式產生。過一段時間後,經由兩方共同同意後,以同一種方式產生。
由於兩岸人民在平潭的人數會有不一定成比例的情形,建議以兩層次方式處理。下層(可能以代表會為名稱)以兩岸人民所佔的比例概略分配,上層(可能以理事會為名稱)容許雙方對其本身重要事務享有否決權。
透過如此運作,可以讓兩岸在平潭進行一種特有的中國式民主實驗,一種符合中國文化特色的民主機制,而其結果對於兩岸在民主制度方面的接軌應有其意義。
(六)司法共治。
兩岸在平潭司法人員的甄選方式與行政人員相同。
司法體系方面,設置法院,在審判時,雙方的法律均可引用,取其最有利於人民者(經由此一程式,兩岸可以在司法方面統合與接軌)。
意義:經由參與強化認同
從2008年起,兩岸關係進入一個大交流時期,三通與ECFA代表著兩岸已經進入共同的生活圈與經濟區,但是,很遺憾地,兩岸間的認同並沒有因為交流的緊密而增加,反而是在逐漸減弱。
從學術的研究可知,物質性的交往與認同增加並沒有必然關係,交往只是認同增加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兩岸間的共同認同無法增加的因素很多,包括兩岸歷史因素、台灣政治人物的操弄、兩岸政治體制的不同等等。如何強化兩岸的共同認同,從歷史教育上是一個方法,從交流的內容加強也是一個方法,還有一個最有效果的途徑就是開啟兩岸的政治參與。
“沒有參與就沒有認同”,這是研究認同的一個基本道理。小到對家庭、大到對社會、國家。所有能夠產生認同,是因為我們參與這個共同的生活圈,產生了命運共同體的休戚與共感覺,更重要的是,我們參與其中,我們共同分享參與過程與參與後的榮辱。如果一個地方只是我們躲藏、逃避、營利、享受、但是沒有參與,我們很難產生共同的認同。
很多在國外的第一代移民者,終其一生沒有歸屬的感覺,原因固然在於文化背景的差異,但是更重要的是,他們無法在當地政治參與,他們沒有政治上的主導權,而只是個政治上的附屬品。因此,他們對當地有熟悉、習慣,但是沒有認同。很多在大陸的台商不也是同樣的感覺嗎?
參與有不同的層面,也產生不同深淺的認同,如果要強化兩岸的國族認同,政治參與是個必然要處理的問題。簡單地說,政治參與是強化國族建構的必要條件。
兩岸的政治分離已經逾六十年,我們很高興看到,這幾年兩岸關係的發展有了極大的進展,但是兩岸共同的政治參與仍然是零。在後ECFA的時代,兩岸必須認真思考共同治理的可能。
兩岸統合學會主張用兩岸統合做為目前兩岸和平發展的政經結構,也就是透過各種類型的共同體,讓兩岸可以共同參與整個中國事務的經營,共同體其實就是“五個共同”的具體實踐。
兩岸統合學會已經提出“文化統合”、“經濟統合”、“貨幣統合”、“安全認同”、“身分認同”、“國際參與”與“和平協議”等七大統合政策(願景)。這七項均是以議題來區分。“平潭共同體實驗區”是以一個地區做為“共同體”的實驗區。當然,在這樣的思維下,平潭已經不再是福建的平潭,也不是海西的平潭,而是兩岸的平潭,有著兩岸共同政治參與的平潭。
推出“兩岸共同治理平潭”此一構想,代表著開啟一個新的兩岸互動時代,也等於為兩岸未來的共同治理預做試驗,屬於兩岸和平發展期的特色,有其宣示的政治意義,表示大陸有心胸與台灣共同治理中國人的土地,實驗的目的在於為中國式的“善治”找尋一可參考與依循的道路。
試驗期間自然可以得到若干經驗,如果成功,可以推展到其他地區,也可以強化台灣人民對於同屬一個中國的認同,其所產生的正面影響力,可能是我們現在都無法預估的。
基於一份民族情懷提出以上淺見,自然有所不足,希望拋磚引玉,共同為平潭與兩岸的未來找一條創新的出路。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0年12月號,總第156期) |